谢天谢地,昨晚与我一起喝酒的八位兄台,均相安无事,直至今天发稿时未有意外事故发生。

近日,一起法院判决结果,在网络议论中炸开了锅。广东东莞,一醉酒男子自杀身亡,送其回家的朋友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因醉酒男子未告知家中地址,被告将其送到原住处附近后离开。次日,醉酒男子被发现使用铁链自杀身亡。法院认为朋友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判其承担5%责任,赔7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一个判决,网民们意见颇多。大家都认为这位护送醉酒朋友回家的小伙,被判赔偿七万元实在是太冤啦。

你喝酒,我没有喝酒。你醉酒,我开车护送。送到了你家门口,只是未进入你家,只是未把你交付你的家人。如今,你出事,我担责。

一起喝酒后,不送回家,朋友死了得担责;送回家,朋友死了还得担责。

难道喝酒散伙后还得对其哄睡着?再陪着过几天?确保相安无事才可以。

都是责任惹的祸,责任几时有,责任何其多。到底要做到哪一步才算尽职尽责呢?才能让自己无责呢?

有人打车去河边跳河,司机要承担责任吗?顾客有情绪变化有死亡迹象,司机为什么不能察觉与阻止呢?

有人从高楼上跳楼而死,建造高楼的施建单位也要担责吗?如果不建这么高,他跳下来便不会死的。

后面要发生的事具有不可预估性,前者又怎能保证后者在散伙后的各项人身安全呢?

自己没喝酒开车护送醉酒朋友的小伙,却要对醉酒朋友的自杀承担责任,还要被判赔偿七万元。似乎真的有点说不过去。

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周围已经屡次发生。

前几年,我们镇上也有一个饭局兼酒局,有个人才喝了两杯酒突发猝死。

后面的结果是:所有一起吃饭喝酒的人,每人赔偿五万人。

对于其中的某些人来说,冤枉无处诉说。不就吃个饭吗?怎么就要承担赔偿五万元呢?

于是,大家就想出了一个办法。凡是集体活动前,特别是酒局,参与的所有人提前签订一份“免责声明”。

有了“免责声明”,大家才能放心一起进行团体活动。要不然,只要是在团体活动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其余的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的签订,在老年人活动中,更有必要。

一起去跳舞,一起去游玩、一起去吃饭、一起喝点小酒,都必须签定。不然,等出了事就来不及了,到时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

中国人是一个讲究感情的民族,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于朋友或者兄弟能够聚集一起痛快喝酒,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

我们对客人很热情又很好客,不来两杯,又怎能体现主家的盛情。

而且,酒逢知己千杯少,遇到能够说话与倾诉的好朋友好兄弟,更是一杯接着一杯,来个不醉不归。

这是我们民族固有的酒文化。我们不会想到,不会去警惕,大家喝了酒后有人可能会出事故的恶果。多数人都不会这么去想,多数人都没有警惕的防范之心。

随着意外事故的不断增多,吃一堑长一智。虽然不鼓励所有朋友聚会都要签订“免责声明”,但一颗时时警惕的心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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