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伟/文 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以下简称DOJ)对外发布了一个重要消息:将联合11个州的检察长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通过反竞争手段,维护其在搜索引擎和线上广告领域的垄断地位。

对于谷歌来说,反垄断诉讼并不稀奇。仅仅在过去三年中,谷歌就曾收到过接近百亿美元的罚单,而在2019年,谷歌更是在全球范围内卷入了十余起反垄断诉讼。不过,这些诉讼和处罚大多来自于欧盟。由美国司法部牵头,联合各州检察长发起的大规模反垄断诉讼,至今为止还是第一次。事实上,这次诉讼不仅是谷歌遭遇的“第一次”,它也是自微软案以来,美国政府层面对于大型科技企业的第一次大规模反垄断,其示范意义十分明显。不仅如此,和以往的反垄断案件不同,司法部在诉状中还十分明确地把“结构性救济”(structural relief)列在了建议的法律救济方案中。而在反垄断中,所谓的“结构性救济”指的通常是资产重组和拆分。这意味着,自上世纪80年代AT&T案之后就一直被美国政府雪藏的政策工具——拆分,或许有可能会重现反垄断江湖。所有的这些要素,都可谓是赚足了人们的眼球。

那么,这场大型的反垄断诉讼为什么会发生?在众多的科技巨头中,司法部为什么首先盯上了谷歌?在本次诉讼中,谷歌究竟受到了哪些指控?整个案情可能会向什么方向发展?以拆分为代表的“结构性救济”究竟会不会得到采用?对于中国而言,又可以从大洋彼岸的这起案件当中收获什么经验、吸取什么教训?

反垄断风暴因何而起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次美国司法部对谷歌的反垄断诉讼并不是一起孤立事件,而是近年来针对大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风潮的一部分。从去年开始,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就分别牵头,对GAFA(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展开了调查。而民主党控制下的众议院则更是独立对GAFA进行了长达16个月的跟踪调查,并于10月6日发布了一份长达449页的调查报告。

那么,这样一场反垄断风暴究竟是因何而起呢?要了解这个原因,我们就必须了解这次风暴背后深刻的经济社会基础。

最近的二十多年中,数字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普及率的不断提升,数字经济深深地嵌入到了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原有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随之被彻底数字化了。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以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也就是所谓的GAFA为代表的一大批科技企业迅速崛起。

和传统的企业相比,大型科技企业的成长远为迅速,其规模远为巨大,业务范围也远为宽广。根据美国众议院于10月6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2020年9月,GAFA的市值总和已经达到了5万亿美元,超过标普100总市值的1/3,并且在可预计的未来,其体量还会不断增长。据报告估计,在未来十年中,全球经济总量的30%以上会掌握在以GAFA为代表的大型科技企业手中。

不可否认,大型科技企业的迅速崛起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效率改善和财富增加,但与此同时,它们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疑虑。

首先,和传统的企业相比,大型科技企业具有很多特殊点。一方面,相比于传统企业,它们的规模要远为庞大,其力量是前者不能相比的。另一方面,由于大型科技企业几乎采用了平台模式,所以它们在扮演传统企业角色的同时,通常还会在某个重要渠道上扮演“守门人”(gatekeeper)的角色。从理论上讲,它们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力来干预甚至控制平台上第三方商家的经营,从而严重影响竞争环境、伤害竞争对手。

其次,虽然科技巨头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但这些财富却几乎都被科技巨头的股东和员工瓜分了,社会上的其他人并没有分享到这些财富。因此,科技巨头迅速膨胀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从某种意义上讲,GAFA对于美国收入分配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要比20世纪初那些石油大亨们带来的更为巨大。在2015年的《经济学人》杂志上,曾经刊载过一篇题为《强盗大亨和硅谷苏丹》(Robber barons and silicon sultans)的文章。在文中,作者曾作了一个有趣的对比:1901年,卡耐基的美国钢铁公司雇佣了25万工人,比当时美国陆海军的总兵力还要多;而在2015年,谷歌、脸书和推特所雇佣的员工则分别只有5万名、8000名和3500名。这意味着,尽管科技企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这些财富并没有通过就业等渠道惠及普罗大众。

再次,除了经济影响外,科技巨头还可能引发很多社会问题。例如,对隐私的威胁等,都是人们极为关注的点。由于大型科技企业几乎都是建立在数字技术的基础之上的,它们对于数据这种关键生产要素的渴求也会远远超乎以往所有的企业。它们十分有动机利用自己的技术去大量获取用户的各种信息,由此,与隐私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就产生了。再如,科技巨头对言论的掌控,也是人们对其疑虑的焦点。过去,人们获取信息主要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而如今,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早已取代这些媒体,成为了人们最重要的信息窗口。当谷歌、脸书这些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家伙同时也获得了控制舆论的权力,它们究竟会干出什么?很多人不由为此感到担忧。

正是由于有了以上疑虑,近年来才不断有声音呼吁用反垄断来对大型科技企业进行管制。不仅如此,为了应对大型科技企业的可能威胁,呼吁者们还建议对反垄断的根本目标进行变革,从主要注重效率的经济分析思路回到更为重视公平和正义的布兰代斯学派的思路。而在具体的救济方案上,呼吁者们更是重新拾起了废弃已久的拆分等手段。例如,民主党议员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就曾在很多场合主张应该对大型科技企业进行拆分,以便遏制它们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仅仅是以上原因,那么针对大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行动就还只可能是零星的、自发的。但当以上因素和美国国内的两党政治一结合,就形成了一场来势汹汹的反垄断风暴。

从总体上看,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对待反垄断这个问题上是存在着十分显著的差异的。由于民主党通常标榜自己的左翼色彩,因此在反垄断问题上通常会显得比较激进;而共和党由于更多代表大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处理反垄断问题时通常会比较保守。不过,在这次对待大型科技企业的问题上,两党的态度却有着十分微妙的不同。率先提出要对GAFA等大型科技企业动手的依然是民主党,但十分有意思的是,对于民主党提出的激进主张,共和党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提出了一些异议,但在行动上却给予了少有的配合。例如,在民主党主导的众议院调查中,不少共和党议员也纷纷积极参与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其原因就在于,和传统的大型企业不同,大型科技企业和共和党还真不是一条心。由于大型科技企业自身的业务模式,它们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更加倾向于全球化,这和民主党的主张有很强的一致性,而和共和党的执政理念却存在着不少的分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包括GAFA在内的科技企业几乎都是倾向于民主党的。尤其在特朗普上台后,这个趋势表现得尤为明显。谷歌对于特朗普的反感自不用说,在一段时间内,在谷歌搜索“白痴”这一词汇的结果都是特朗普;就连亚马逊,旗下媒体也是长期抨击特朗普政府。显然,面对这样不友好的科技巨头,即使共和党对反垄断本身不太喜欢,但也不太会反对用反垄断来对付GAFA等科技巨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一场由两党共同策划的反垄断风暴才迅速在美国上空生成,向科技巨头们汹汹袭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反对科技巨头这个问题上,两党形成了难得的共识,但党派之间的利益冲突又决定了它们不可能是同一条心。这一点,从众议院的报告中就可以窥得一些端倪。只要我们大致阅读一下这份报告,就不难发现两个细节:第一个细节是,报告在对大型科技企业对竞争的影响进行激烈声讨的同时,也顺带对美国的DOJ和FTC提出了不少批评,甚至隐晦地暗示正是因为DOJ和FTC的宽松和不作为态度才使得大型科技企业有机会掌控市场,带来大量的负面影响。第二个细节是,在这份长达四百多页的报告中,似乎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前后不一致。在报告的前半部分,花费了很大篇幅指出了大型科技企业掌握巨大的市场力量之后可能造成的影响,而“影响言论自由和多样性”和“影响经济和政治自由”都被作为十分重要的负面影响被提了出来。但在后面对四大科技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时候,这两方面的问题却几乎没有被提及。

这两个细节虽小,但却都有其用心所在。先看所谓的DOJ和FTC不作为问题。我们都知道众议院的报告是民主党领导起草的,而现在的DOJ和FTC则仍然是掌握在执政的共和党手中。因此,批评DOJ和FTC不作为,就是从侧面打击共和党,这在两党选情十分胶着的背景下,对于争取选民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再看报告的前后不一致问题。在美国这样一个自诩为世界上最为民主、自由的国家,“影响言论自由和多样性”及“影响经济和政治自由”是两条非常严重的指控。利用这两条指控,民主党可以很好地煽动起民意,并把这股愤怒的力量引向共和党——毕竟,长期以来,共和党在反垄断问题上的态度要远比民主党保守得多,并且现在他们还正好控制着DOJ和FTC。不过,正如前文所指出的,由于科技巨头和民主党之间的关系十分暧昧,所以它究竟是不是真的希望DOJ和FTC对GAFA等企业来真的,还需观察。

为什么是谷歌

在众议院的巨大压力之下,DOJ和FTC不得不作出一些实质性的动作来表明自己并没有不作为,而在选一家或几家科技企业来发起诉讼毫无疑问是一种最为直接的表态。问题在于,在GAFA这四家中,究竟挑选哪一家来先进行起诉呢?

从外界的风评看,GAFA当中,脸书的口碑应该是最差的;而从众议院的报告中,亚马逊的相关问题则是更多的。那么,为什么没有选脸书和亚马逊作为第一个被起诉的对象,而挑中谷歌了呢?

从浅层次上看,这当然有谷歌自身的问题。尽管在很多人眼中,谷歌造成的竞争问题并没有亚马逊那么多,但也绝对不算少。事实上,在众议院的报告中,足足用了72页来对谷歌进行批判,其篇幅仅次于亚马逊的81页。因此,要首先抓住谷歌说事,似乎并没有什么毛病。更为重要的是,相比于亚马逊,谷歌似乎更像是一个“垄断者”。尽管亚马逊也很强,但它在对自己最为重要的电商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却只有不到50%,而谷歌的搜索引擎却占了美国搜索引擎市场的87%,全球搜索市场的92%。按照常识,抓谷歌要远比抓亚马逊来得容易。从这个角度看,拿谷歌第一个开刀,从技术上看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而从更为深层次的角度看,DOJ挑选谷歌来作为第一个起诉对象,背后可能还有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政治考量。如前所述,在GAFA当中,脸书和亚马逊都应该比谷歌更有资格先被起诉。不过,亚马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民主党和“新布兰代斯学派”的支持者所专门攻击的对象——事实上,众议院报告的最重要顾问莉娜·可汗(Lina Khan)就是以一篇《亚马逊反垄断悖论》而成名的,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先挑选亚马逊下手,似乎多少有点儿“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感觉。而脸书呢,虽然口碑很差,但由于其在舆论控制中的重要性,所以是两党共同争取的对象。目前,虽然脸书更多倾向于民主党,但在对共和党的态度上却也十分暧昧,甚至扎克伯格本人都多次向特朗普示好。在这样的背景下,先去招惹脸书对于共和党控制的DOJ绝对不少一个好主意。

相比之下,选择谷歌作为第一个起诉的对象,从政治上可能要合适的多。和脸书一样,谷歌也掌握着巨大的舆论控制力量。但和脸书的骑墙态度不同,谷歌倾向民主党的态度是十分明显的。考虑到这个情况,起诉谷歌不仅可以很好地堵上民主党的嘴,还可以比较有效地对其进行敲打,让它在大选期间尽可能表现得中立一些。这对于共和党来说,可谓是一石二鸟。

事实上,只要我们把起诉书和众议院报告中的相关章节进行比对,就会发现两者的论述几乎是如出一辙。从对谷歌市场力量的论述,到对其垄断行为的分析,直到“结构性救济”的建议方案,几乎都照抄了众议院报告。显然,DOJ的这一处理方式是不符合其本身的共和党观点的——事实上,在众议院报告发布会,很多共和党专家就对报告表示了质疑,并声称要发布另外的一份报告,但DOJ在起诉书中却不顾这些,而是完全引述了众议院报告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十分高明的政治操作。用民主党高调提出的方案来敲打事实上支持民主党的谷歌,还有什么办法比这个更好呢?

谷歌所犯何罪

从起诉书看,DOJ此次对谷歌进行起诉的主要理由是“多年来,谷歌一直在使用反竞争策略来维持和扩大其在通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和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在DOJ看来,这样的行为可能对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不当的限制,也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定。

我们知道,在反垄断诉讼中,讨论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者,是否滥用了其市场力量,一般要先确定相关市场,以划清所分析问题的边界。在起诉书中,DOJ重点考虑了两个相关市场——通用文本搜索市场和搜索广告市场。应该说,这两个市场其实很好地刻画出了谷歌商业模式的核心。众所周知,谷歌是一个多边平台:一方面,它通过提供免费的搜索服务,以此积累用户;而另一方面,它则通过向用户投放广告来实现商业变现。而这两个行为恰好分别在DOJ提出的两个相关市场之内完成。

在DOJ看来,谷歌在上述两个市场中都占有非常高的市场份额,同时网络效应、规模效应、搜索引擎自身的技术特点,以及谷歌的商业策略(例如收买经销商,让它们不和竞争者进行交易)等都使得竞争者难以和谷歌展开有效的竞争。据此,DOJ认为谷歌在上述两个市场上拥有足够的市场力量。

至于谷歌对于自身市场力量的滥用行为,起诉书中则列举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DOJ认为,谷歌通过协议封锁了搜索市场移动端的分销。根据起诉书,谷歌对搜索市场移动端分销途径的封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谷歌将其与苹果现有的搜索协议扩展到了移动搜索领域。其次,对于其他手机分销商,谷歌“免费”提供其安卓操作系统,但附带一系列连锁分销协议,以确保谷歌在安卓生态系统中的搜索引擎主导地位。这两个手段,都可能诱导移动端的经销商停止与谷歌的竞争者合作,从而确立其在相关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其次,DOJ认为,谷歌的协议封锁了浏览器的分销。起诉书中指出,“浏览器是通用搜索服务最重要的分销渠道之一,因为它们是大多数消费者访问互联网的门户。”“如今,谷歌已经与美国最广泛使用的浏览器达成了收入分成协议。在美国,超过85%的用户使用的是谷歌自己的Chrome浏览器或者与它签有分成协议的浏览器。”“如果没有这些协议,竞争对手将有能力将其他通用搜索引擎预设为部分或全部搜索接入点,从而刺激通用搜索服务市场的更大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选择。”

再次,DOJ认为,谷歌还通过定位服务控制了下一代搜索的分销渠道。起诉书指出,谷歌在移动设备渠道中利用了其他优势来阻止移动合作伙伴在下一代设备上使用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其结果是,谷歌将保留对移动合作伙伴生产的下一代设备所用操作系统的控制权,并阻止这些设备采用其他搜索服务。为了保持其在搜索服务市场及搜索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谷歌还要求不销售安卓手机的连接设备制造商同意限制性合同条款,以达到类似移动设备分销协议的效果。例如,谷歌与汽车制造商合作,条件是他们不预装竞争对手的搜索相关应用程序。谷歌与智能手表制造商也有类似的限制性协议:谷歌“免费”智能手表操作系统的授权协议禁止制造商预装任何第三方软件,包括任何竞争对手的搜索服务。

在DOJ看来,谷歌在相关市场中的以上反竞争行为可能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一,它可能对通用搜索服务中的竞争造成实质上的限制,并使得美国境内的大部分搜索查询免受任何有意义的竞争;其二,它可能把通用搜索服务的竞争对手排除在有效的分销渠道之外,从而使竞争对手无法在通用搜索服务、搜索广告和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进行有效竞争;其三,它可能会阻碍通用搜索服务竞争对手的其他潜在分销渠道;其四,它会增加进入壁垒,排除电脑和移动设备上新兴竞争对手在新兴搜索接入点的竞争;其五,它会阻碍新产品的创新,而这些新产品可以作为替代的搜索访问点或颠覆传统的谷歌搜索模式;其六,它可能使谷歌免于巨大的竞争压力,以改善其通用搜索、搜索广告和通用搜索文本广告产品和服务。

根据以上论述,DOJ请求法院认定谷歌的以上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引入“结构性救济”,对谷歌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让其从某些业务退出。

谷歌会被拆吗

DOJ对谷歌的起诉一经媒体报道,就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有很多人认为,这次反垄断诉讼很可能会成为一场标志性事件,为人们应对科技巨头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树立一个标杆。而很多“吃瓜群众”则更是热衷于看谷歌的热闹,关心这样一个巨无霸企业是否会因为触犯反垄断法而遭遇到拆分。

相比于旁观者的事不关己,作为当事人的谷歌对于DOJ的这次起诉则表现出了一种强硬和愤怒的态度。在DOJ的诉状公开后不久,谷歌方面就发表了公开信,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反驳,并表示这次诉讼是“充满漏洞”的,其给出的是“存疑的反垄断观点”。

那么,这样一场称得上世纪反垄断大案的诉讼在未来的走向究竟会如何呢?谷歌究竟会不会因为其庞大的市场力量,以及所谓的垄断行为被定罪?如果定罪,又会不会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遭遇到拆分呢?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要精确地预料整个案件的走向显然是不可能的。不过,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可以对其发展趋势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在我个人看来,谷歌被定罪,应该是大概率的事件,因为DOJ如此兴师动众,最后肯定要对美国公众有个交代。不过,我并不认为拆分等激进的救济方案会被应用到对其的处理当中去,更大的可能还会是对其进行一笔数额巨大的罚款,并通过禁令对其部分行为作出一些限制。但总体来讲,这些救济措施应该不至于对其商业模式造成巨大影响,更不会产生伤筋动骨的后果。

这个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一个理由是政治方面的。如前所述,在我个人看来,此次针对谷歌的反垄断诉讼,其政治动因可能要远大于其经济动因,因此要判断最终案件的走向,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两党对这个案件的态度。这次诉讼起于共和党主导的DOJ,从共和党角度看,其最重要目的是回应民主党对自己的指责,而不是真正对科技巨头下死手。如果真的对谷歌采用了分拆等激进的措施,那么一方面会违背本党一贯以来在反垄断问题上的立场,另外一方面还可能得罪谷歌这个掌控着舆论和信息的庞然大物。从政治计算上,是不划算的。而民主党呢,其实是更不愿意真的向DOJ施压,迫使其对谷歌下重手。毕竟从现阶段看,谷歌与民主党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甚至在大选中也坚定地站在了民主党一边。如果真的将这样一个盟友拆分了,那显然对自己有百害而无一利。

当然,在政治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变数。比如,如果特朗普继续连任,他或许会因为科技企业在大选期间帮助民主党的行为而怨恨这些企业,因而对它们采取强硬的反垄断措施。不过,从总体来看,这种纯粹由个人恩怨驱动的反垄断发生的概率应该是较小的。

另一个理由是技术方面的。从组织架构上看,以GAFA为首的科技企业几乎都采用了复杂的多边平台结构,其各个业务之间可谓纵横交错、复杂非凡。而在这些业务之间,通常都采用了交叉补贴的模式。以谷歌为例,我们知道谷歌本身是一个搜索引擎公司,但其搜索引擎却完全是免费提供的,收入主要靠广告,这两块业务显然是不可能分开的,一旦分开,整个谷歌也就不存在了。当然,如果是硬要拆,反垄断专家们也可以找到很多办法,例如莉娜·可汗在2019年就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讨论结构性拆分,强调把科技公司的平台业务和直接的商业业务进行拆分。不够,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这种观点都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从理论上,很多著名的反垄断专家都对平台和业务进行分离的建议表示了反对。在他们看来,除非有证据表明,科技企业所经营的平台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意义上的“关键设施”(essential facility),否则就没有理由去强行将其平台业务独立剥离出来。此外更有一些反垄断专家指出,由于平台业务的免费性,用其他业务来对其进行维持,以及用平台的优势来支持这些业务都是天经地义的行为,并不需要过度解释。从目前看,这些反对结构性拆分的观点依然是在理论界占有相对多数的,因而即使有了相关诉讼,结构性拆分的方案恐怕也很难真正胜出。而要落实到操作层面,要精确地识别平台和商业之间,以及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界限,将它们拆开,则更是不容易了。这决定了从操作层面上看,拆分等激进的方案事实上是不可行的。

综合以上两方面原因,我倾向于认为这个案子会有一个虎头蛇尾的走势,最终很可能不了了之。不过,话说回来,其实即使法院最后真的采用DOJ的建议,对谷歌采用了拆分等结构性的救济措施,那对于谷歌来说也未必是一件坏事。事实上,从历史上看,一个企业在被拆分成若干小企业后,它的总市值其实不会下降,甚至还会上升。原来在一个大公司内可以干的事,这些小企业通过协议或者隐藏协议的方式其实都可以干。唯一不同的是,它们的运作效率可能出现下降,但这些成本却很容易甩给消费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DOJ的起诉被公布后,谷歌的股票却出现了一路上扬。如果资本市场的运作果真是有效的,那么这个信号可能已经预示了案件可能的走向。

中国可以学到什么

虽然这场巨大的反垄断风潮发生在大洋彼岸,但毫无疑问,它对于中国来讲,也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的。

和美国一样,中国在近二十多年来也经历了数字经济的大发展,并诞生了BAT等大型科技企业。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这些大型科技企业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美国一样,如何看待大型科技企业、如何规制大型科技企业,也成为了中国监管者面临的一道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想美国的这场反垄断风暴其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和反思机会。通过对这场风暴的观察,我们可以对反垄断的初衷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也可以为学到很多使用的案件分析和处理技巧。从这个角度看,这次机会是十分宝贵的。

不过,在看待这场反垄断风暴时,我们也有必要秉承一种审慎的态度,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现在有一些人认为,美国开始对自己的科技巨头动刀了,所以我们也必须要跟进,对所谓的“超级平台”采取严厉的措施。甚至有很多人建议,把BAT都进行拆分。在我个人看来,在进行相关思考时,我们必须十分慎重。

从表面上看,中国的大型科技企业和美国的同行们十分相似,但事实上,它们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其一,在竞争态势上,中国的科技企业之间的竞争要远比美国的科技企业激烈得多。在众议院的报告中,分别列出了GAFA在各个市场上面临的竞争。从中我们可以惊讶地发现,这几家企业在自己涉及的市场上几乎是没有竞争的。有一些企业似乎在同一相关市场上竞争——例如谷歌的安卓和苹果的iOS似乎是竞争的,但苹果在硬件上的封闭性却使得这些竞争事实上不可能存在。而反观中国,虽然也有很多科技巨头,但这些科技巨头几乎在自己所处的各个市场上进行竞争。以所谓的“阿里系”和“腾讯系”为例,它们的竞争几乎波及到了我们能够想象的所有行业。由于这种竞争的存在,因此中国的科技巨头虽大,但总体来讲却很少能有GAFA这样绝对的市场力量。

其二,在自身发展与社会效益之间,中国的科技巨头们似乎找到了更好的平衡点。如前所述,GAFA等科技巨头在发展的同时,并没有将发展成果惠及民众。而相比之下,中国的科技巨头则更多地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一种普惠的色彩。例如,阿里巴巴、美团、滴滴等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其总共提供的就业岗位甚至超过了一亿;而腾讯、蚂蚁等企业则把普惠的金融服务带给了最需要服务的人,让他们也分享到了金融发展的成果。所有这些,都是GAFA所不具备的。

考虑到以上因素,我们对于美国在科技巨头反垄断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当然应该努力学习,但也不应该盲目照搬它们的措施,而应该根据自身国情,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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