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建局获悉,

哈市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低于37828元的住房困难家庭

方可获得该市公租房保障。

哈尔滨市于9月25日出台《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补充规定》,针对公租房资格准入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规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828元的住房困难家庭方可获得哈市公租房保障;

对家庭拥有企业(个体工商登记信息除外)、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及非住宅房产的,不能获得公租房保障;

此外,对离婚登记不足两年的原婚姻双方,在保障资格审核时仍视为同一家庭的成员。

近期,

哈尔滨市将依据《补充规定》相关内容

对现有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规定的家庭,

在资格审核期间完成整改的,

仍可获得保障。

哈市正在建立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多部门数据共享、联合审查的保障资格认定体系,汇总户籍、收入、房产、婚姻、车辆、工商注册等相关审核信息,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数据;同时,发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用,广泛推行申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压缩审核环节。通过数据共享审核模式,取消纸质申报材料,有效实现保障信息的数据化管理。

来源:东北网

记者:陈显春

编辑:王俊芳

审核:所双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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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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