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视觉/供图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张晶晶 报道

“十一”黄金周期间,演员贾青在个人微博上晒出一组自己和闺蜜在宁夏旅游的照片,两人坐在马路中间摆出各种姿势拍照,随后被宁夏中卫交警官方账号转发并点名警告。去年,演员郑凯在观看电影《狮子王》时拿出手机“摄屏”发微博,引发舆论发酵……

智能手机时代,随手拍照,上传平台,已经成为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但是,拍照也不能为所欲为,一些特殊场合和特殊情况下,随手拍张照片还会面临法律风险,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就此采访了争议解决专家、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博。在他看来,随手拍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两方面:第一是拍摄的方法;第二是拍摄的内容。从拍摄方法的角度看,主要是指何时、何地、何种方法进行拍摄,其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共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交通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军事管理制度等;从拍摄内容的角度看,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人身权利、知识产权等方面。当然,两者往往并非孤立,而是一个交叉存在的状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公路拍照

方法不当需担责

如前文提到的贾青一样,近几年,人们在出门旅行时形成了一种拍照风潮,游客在马路中间或坐或躺拍照,不仅影响过往车辆正常行驶,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按照蒋博的分析方式,公路拍照,其核心问题不在拍的内容,而在拍的方法。

在道路中央拍照的行为属不遵守交通法规,侵犯的是公共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交通管理秩序,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交警可以依照上述法规,对拍照人违反相应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如因道路中央拍照引起交通事故,则最终要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定拍照人员的相应责任。如情节严重的,引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

误入民宅莫乱拍

在旅行时,一些游客在参观各地有名的胡同、弄堂或者民居保护区时,经常会走进院落拍照。这些地方虽然每天游客众多,但并非挂牌的旅游景区,仍有居民居住生活,属于私宅。闯入私宅拍照的游客是否构成违法?饱受困扰的私宅主人又应如何正确维权?

首先从拍摄方式来看,这里面可能会涉及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将面临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从拍摄内容看,拍摄者如果未经允许拍摄他人住宅,很有可能也侵犯到了他人、房屋主人的隐私权、肖像权。被拍摄者、房屋所有者,也有权要求其停止拍摄。

至于业主的维权行为,蒋博建议,房主在私宅与公共旅游设施处设置明显的标识,明确告知此地并非旅游区域,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尽量通过设施的安排,避免游人误闯进入私人地带。如果上述措施无法实行,实行后仍然有人进入,那么私宅主人在劝说不能的情况下,最好通过有关机构进行处置,一方面做好证据的保留,同时也尽量避免因此和他人产生冲突。

“蹭拍”模特

非营利也侵犯肖像权

小美是一名旅拍模特,经常会受摄影发烧友之邀前往一些景点景区拍照,按时收取费用。拍摄过程中,经常有一些其他摄影爱好者和游客“蹭拍”照片并发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那么,这些人是否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

蒋博表示,这里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民法典生效前后,对这一情形的判定有所不同。

在民法典发布之前,我国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附加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因此,若其他摄影爱好者和游客“蹭拍”并发到自己的社交平台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若不是,则未侵犯小美的肖像权。但民法典生效后,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小美的照片发送至社交平台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小美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和第1019条,至于维权的方式,小美首先要注意通过公证截图等方式,保留完整的证据。如该照片系通过相关网站、平台、App发布,则完全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要求网站、平台、App撤下内容,如果网站、平台、App不配合,或者需要进一步追究拍摄人赔偿责任的,则可委托律师提起有关侵权诉讼。

观影“摄屏”

影院制止有法可依

针对一些人在电影院观影时用手机对银幕进行拍照的行为,相关法律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这里有一个模糊不清之处,很多人只是拍照,是否也适用该法律规定?拍摄照片,虽然可能也存在剧透或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确实很难认定其有主观牟利性,与录音录像还是有明显不同的。所以如果坚持认为拍照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的规定,蒋博认为有些牵强。

另外,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影片开始前,影片播放须知中往往会提示所有观众禁止拍照、录像,甚至有些影院在出售电影票时,也会在票面上对此情况予以明示,蒋博认为,这是一种双方认可的合同约定,在消费者购买电影票、观看影片前,消费者默认遵守的合同条款,所以如果在影院中发生拍照行为,那么被工作人员要求删除或要求其离场,存在合法依据。

商场拍照

商场人员不具有处罚权

刘女士某日在一商场内购物时,看到商场的节日布置很好看,就让同行朋友帮自己拍了几张照片,商场保安看到后,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否则将进行罚款。

蒋博分析,这里的焦点问题是有关商场是否有处罚权。从商场的处罚权角度来讲,首先商场是不具备罚款权利的机构。因为罚款的权利,仅在指定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才可行使,商场显然不具有行使处罚权的合法依据。

而对于拍照问题,蒋博认为,如果从商场安全管理秩序的角度来讲,商场有权要求拍照的地点、时间、方式,并以引导方式解决相应问题;从拍照的内容角度来讲,如果部分产品或部分展出的艺术品,系为了避免知识产权泄露或保护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考虑,那也有权进行避免拍照的安排。但商场应当做到明确提示在先,保持监督管理,且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要求删除或进行罚款。

突发事件

不可扭曲事实恶意传播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在公众场合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围观群众拍摄照片或以短视频的方式发到社交平台上,是否涉嫌违法?

对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理解。首先,在公众场合发生的事件,拍摄者有权拍摄,并享有拍摄作品的著作权。其次,如该作品系有关突发事件的记录,有一定的证据作用,需要时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应机构,以保证相应事件处理的客观性。此外,对该作品的宣传、推广,应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如果对当事人的面部、声音未经遮挡的,实际上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隐私及人格尊严,尤其对于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的损害时,由于传播行为精神又进一步受到伤害。对此,如果拍摄者不经处理就进行传播,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拍摄突发事件还有一种情况是拍摄者存在扭曲事实的恶意传播,在此情形下,其恶意抹黑的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8条第7款“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上述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

除上述情形之外,一些军事等特殊场所、设施也是法律明令禁止拍摄的,需要特别值得注意。原标题:“随手一拍”背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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