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疫情找“商机”,倒卖“假”口罩被起诉!
疫情期间,为谋取利益,倒卖伪劣口罩获利34.2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这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黄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现场
法庭上,公诉人在公诉书中称,被告人黄某长期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今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等防护用品,黄某认为可乘机谋利,便开始寻找口罩货源,并于1月22日以总价9900元从微信名“令狐冲”处购进“3M”9001口罩2000个,于1月24日至26日以总价16万元从隋某霖处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27件,每件1万个。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并未向“令狐冲”、隋某霖索要和核对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发票等资质和凭证。黄某购进的上述口罩均由其上线通过快递邮寄至黄某指定的地址。
被告人黄某
购进上述口罩后,被告人黄某明知其购进的口罩无相关资质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还分别通过网络和线下两种方式加价对外销售谋利,先后向湖北武汉,陕西西安、渭南、江西赣州、乐平、南昌、甘肃等多地进行销售。其被查获的口罩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庭现场展示物证
公诉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其明知收货地是湖北武汉,明知口罩用于医院使用的情况下,仍然还不知道收敛,予以销售,在下线明确告知其口罩质量存在问题后,不但不积极追回问题口罩,反而继续销售谋利,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恶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现场
公诉机认为,被告人黄某购进并销售不具备相应使用性能的口罩,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已达34.2万元,并且在明知购买人处于疫情高发地区或购买目的为医院使用时,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法律要保护诚信,打击欺诈,促进人们识善向善,发挥导向作用,决不能让欺诈、造假、售假行为得逞。要让违法者付出成本。”
被告人黄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等环节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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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康乐群
责编:王渭征
记者:邹隽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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