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就需要清理公司资产,用来清偿对外的债务。但是,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股东的出资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现在的认缴制,如果公司已经破产的,股东的认缴出资尚未到期怎么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不再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因为经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享受期限利益,前提是公司在正常经营,有能力承担对外债务。当公司出现支付不能或者无力承担对外债务时,进入破产程序的,表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分期缴纳的约定降低了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正当理由已不复存在。

为了维护企业的公信力和社会交易安全,给予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当认为股东未届期限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并且,认缴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主体资格可能会被注销,在注销前也应当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股东认缴的出资作为公司的一项债务也理应一并清理。

案情摘要

原告药业公司诉称:药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6日,成立时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以认缴的方式投资自然人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被告以货币出资形式认缴出资2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9年12月30日。

药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段某金申请,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药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决定书,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由于药业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被告周某旺应缴纳其所认缴的2000万元出资。

被告周某旺辩称:应追讨黄某洁利用公司项目诈骗的钱款;不同意公司破产;其系用技术股出资,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药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缴足出资款2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药业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股东现为周某旺、黄某洁、李某芳,其中周某旺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根据药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于2029年12月30日缴清。

2018年10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段某金对被申请人药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药业公司管理人。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周某旺作为药业公司的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该案中,虽被告周某旺的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但药业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被告周某旺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药业公司缴纳未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被告周某旺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根据药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于2029年12月30日缴清。但是,由于法院2018年10月15日做出受理药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周某旺对认缴的2000万元出资额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提前加速到期。

因此,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无论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还有多久,是否修改过认缴期限,均一律视为出资到期。#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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