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幾年,伴隨中國文娛行業的爆發性發展,越來越多圈內亂象也頻繁發生:私生飯侵犯藝人權利、藝人屢碰道德底線、影視投資詐騙案只增不減、抄襲門版權糾紛等事件時有發生。當行業規範無法跟上行業發展速度時,構建專門娛樂法成爲行業剛需。這便是我們開展此次系列研究的初衷,集更多力量共同構建娛樂法的新生態。但是,在那之前,需要做的準備卻是長久且艱難的,對中國文娛行業的調研和相關法律的梳理便是我們的第一站。

誠邀各位和我們一同探討這一新興領域,如有不當之處望各位批評指正。

前篇|美國娛樂行業與娛樂初探

娛樂法(entertainment law)對於我國法律體制來說屬於舶來品,這一概念來自於美國,發展成熟也在美國,因此在這個領域美國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和參考,我們此次系列研究也由充分了解美國娛樂法開始。

要分析一門行業法要先從瞭解行業開始,而瞭解行業就要先從瞭解其歷史立足。就美國娛樂行業而言,其更新換代與技術的進步發展相輔相成。

【壟斷、集中階段——大製片制度】

20世紀20年代以來,隨着無線電、放映技術的發展,看電影成爲美國人的重要娛樂活動,甚至在30年代出現了八大電影公司一統天下的格局。當時的八大電影公司——米高梅、派拉蒙、華納兄弟、二十世紀福克斯、雷電華、哥倫比亞、環球、聯藝幾乎掌握了好萊塢的全部市場,建立起了從電影的製作到發行全階段的完整產業鏈,這也被稱爲大製片制度或製片廠制度。

這一制度從故事創作、演員選擇的第一步到電影籌備工作完成、電影結束拍攝、電影在影院上映均控制在這八大電影公司手中,電影流程化發展大大振興了美國電影產業的發展。但是這項制度是建立在製片人專制和行業壟斷的基礎之上的,電影演員、導演、編劇都是爲大製片公司所僱傭,電影的拍攝、製片及發行、上映也是大製片公司一手完成,這樣一來剝奪了其他獨立製片公司以及電視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的機會,尤其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電視領域的強勢發展。

【靈活、分散階段——獨立製片制度】

1938年美國FTC(聯邦貿易委員會)依據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也就是美國的“反壟斷法”着力調查美國八大電影製片公司是否存在壟斷行爲。1942年由Mary Pickford, Samuel Goldwyn, Walter Wanger等人領導的獨立電影製片人組織起訴了派拉蒙位於底特律的院線,這是第一樁製片人起訴放映方的大訴訟。194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派拉蒙案”即“美國司法部訴派拉蒙電影公司”一案做出終審裁決,認定以派拉蒙爲首的大製片公司在電影行業的垂直壟斷行爲違反了反壟斷法。“派拉蒙案”對於行業發展來說是一大轉折,這一裁決徹底改變了好萊塢八大電影公司的經營範圍,他們不得不放棄對電影院的經營,將電影的製作與發行同公映切割。這一案件也徹底改變了大製片公司統一電影行業的局面,新興的獨立製片制度開始建立起來。

獨立製片制度顧名思義是將電影的作業流程拆開,每一單元獨立的完成相關任務,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導演、演員、編劇等與製片公司不再被強行的捆綁在一起,可以自由發揮藝術才能,不被商業利益過度壓榨。除此之外,電影的拍攝、發行以及上映也都分屬於不同的製片公司,同時大型製片公司不僅可以製作電影還可以製作電視節目,這樣的製片制度更好地促進了美國電影行業、電視行業以及娛樂行業的繁榮。

【再次集中階段——美國娛樂法萌芽發展】

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這段時期,美國媒體產業經歷了所有者集中、市場碎片化以及生產、工業經濟擴張和全球市場等階段。並且,產業內的不同領域也出現了不同發展趨勢:廣播電視領域出現三大公司鼎力稱雄的局面,電臺卻出現下滑趨勢,電影行業則處在加速發展階段。而這些產業很快就整合成了文娛行業帝國的組成部分,從而結束了它們長期分離的狀態,打破了不同領域的行業壁壘,再次實現相對集中,現代的娛樂產業模式逐漸成型。

在整個美國娛樂產業發展中,娛樂產業從壟斷走向分離,又從分離走向集中的變遷過程,始終伴隨着娛樂法的興起和發展。正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美國大學的法學院開始創設娛樂法課程,並創辦娛樂法研究的期刊,直到20世紀80年代,娛樂法開始成爲法學研究的重要領域。這樣娛樂法首先在美國誕生。

從美國娛樂行業的發展歷程中可以頻繁看到娛樂法活躍的身影,那麼在美國,娛樂法到底是什麼?就“娛樂法”這一概念而言,美國1954年春季號的《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中最早提到了娛樂法的概念。不久之後,娛樂法作爲專業的法律術語出現於1960年出版的《權利與作者:文學作品與娛樂法手冊》一書。

然而娛樂法究竟如何定義始終沒有官方定論,這也引發各方積極發表自身觀點。美國法學學者梅爾文·西蒙斯基在1986年發表了文章《界定娛樂法》,將娛樂法界定爲“調整娛樂產業活動的原則體,娛樂產業包括電影、電視、現場表演、音樂和印刷出版。”在他語言體系之下,認爲娛樂法與其所要解決糾紛的產業是離不開的,只要能解決娛樂產業的糾紛問題都可以歸納爲娛樂法的範疇。無獨有偶,美國另一位學者柏爾也認爲娛樂法不是一部具體的部門法而是多個部門法的結合。謝麗·L.柏爾(Sherri L.Burr)在其書籍《娛樂法》中也認爲“娛樂法以諸如合同、著作權和商標權、聯邦和州條例以及娛樂產業各部分運作中形成的各種習慣和做法爲基礎。”

由此可見,美國諸多學者都認同“娛樂法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部門,而是特指用於解決娛樂產業法律糾紛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總稱”這一觀點。

參考資料:

[1]高戡《影視娛樂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2]宋海燕:《娛樂法》,商務印書館2018年版。

[3]溫雅:《娛樂法視域下影視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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