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券商投顾“太倔强”:违规炒股连亏八年,最终被监管“按住”了“手”

来源:资本深潜号

作者| 陈圣洁

编辑 | 王小清

这是个有些悲伤、唏嘘、发人深省又让人好笑的故事。

一个指导他人炒股为职业的券商投顾,在工作之余坚持违规炒股,屡败屡战,终于亏掉了近200万。

如果不是监管机构发出了处罚通知,真不知道她还要亏多少钱。

这件事再次证明,对于有些金融从业人士来说,不仅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还要切实提高个人的专业水平。否则真的是害人害己。

01

违规交易股票

监管机构日前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80后的证券从业人员覃某,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母亲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8年间屡炒屡亏、屡亏屡炒,最后不仅倒亏近200万元,还因违规进行股票买卖被罚款10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覃某出生于1980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0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职于中航证券,她先后担任营销经理和证券投资顾问;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她任职于安信证券担任客户经理;2018年4月至9月她任职于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分析师。

在此期间覃某先后取得了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010年7月,在覃某入职中航证券之前,覃某的母亲“张某杏”在中航证券武汉营业部开立了一个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2013年5月27日在中航证券武汉营业部开立融资融券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在交通银行工商银行

2010年7月22日至2015年1月6日,“张某杏”证券账户分50笔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累计转入67.27万元,其中资金来源为“覃某”民生银行账户或现金存入的共45笔,共计63.64万元。

2015年1月13日至2018年8月21日,“张某杏”信用账户分64笔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累计转入225.59万元,其中资金来源为“覃某”招商银行账户或现金存入的共50笔,共计173.81万元。

02

8年间屡炒屡亏

从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杏”实际为覃某控制并操作。

2010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20日,覃某实际控制并操作“张某杏”证券账户,使用本人手机及本人电脑委托下单,先后交易金轮股份、康泰生物、任子行等股票,累计买入3687笔,卖出1930笔,买入成交总金额2.2亿元,卖出成交总金额2.21亿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亏损157.77万元。

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覃某实际控制并操作“张某杏”证券账户,使用本人电脑委托下单,先后交易南方航空、中国石化、盛和资源等股票,累计买入229笔,卖出136笔,买入成交总金额954万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027万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亏损6.45万元。

2018年4月18日至9月7日,覃某实际控制并操作“张某杏”证券账户,使用本人电脑委托下单,先后交易康尼电机、九州药业、博天环境等股票,累计买入310笔,卖出146笔,买入成交总金额1088万元,卖出成交总金额1049万元,扣除交易税费,累计亏损18.81万元。

上述三个期间内,“张某杏”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2.44亿元,卖出成交金额2.42亿元,累计亏损183万元。

03

被罚10万元

证监会认为,在2010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20日及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内,覃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张某杏”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2018年4月18日至9月7日期间内,覃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张某杏”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覃某在申辩材料中提出:虽然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但这背后有工作需要和家庭原因。同时,因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受罚款,请求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对当事人存在亏损的情形予以考虑。工作需要、家庭原因以及家庭负担重均非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交易的法定豁免事由,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甚至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覃某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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