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0日讯(记者 佘雨桐)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10月30日上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懿、肖某亭有期徒刑二年。

将售房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赵某懿向闫某玲借款共计144万元,后因赵某懿拒不偿还借款,闫某玲向香坊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查封赵某懿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判令赵某懿偿还闫某玲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闫某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赵某懿与闫某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闫某玲申请法院解除对泰山小区房产的查封,赵某懿承诺出售房产获得对价后自行履行偿还义务。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裁定解除对泰山小区房产的查封,赵某懿随即将泰山小区房产出售给买受人,获得卖房款180万元,赵某懿将其中9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钱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懿有期徒刑二年。

将资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拒不履行义务

2015年2月11日,哈尔滨市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肖某亭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香坊区某街拆迁房产的补偿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肖某亭在明知该案涉房产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款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于同年7月29日接收香坊区人民政府发放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077,725元。次日,将该笔补偿款全部转移至其妻名下,同时注销了其名下接收该笔补偿款的兴业银行卡账号。被告人肖某亭将该笔征收补偿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投资等,所购房产、车辆及投资收益均在其妻、其女名下。2016年7月19日,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哈尔滨市某技术公司所有,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肖某亭与其妻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内全部财产均归其妻所有,但至今二人仍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7年5月,香坊区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肖某亭返还该笔征收补偿款及利息,该案最终判决被告人肖某亭返还香坊区政府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077,725元及利息433,59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肖某亭未按判决自动履行义务,香坊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肖某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告人肖某亭名下仅有一处地下车位及人民币10余万元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依法惩处。被告人肖某亭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自愿代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对其从宽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亭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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