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本條款是有關明確贈與一方的財產爲單方財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各應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根據這條法律的規定,作爲被繼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依法以遺囑方式處理個人財產,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人。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爲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被繼承人在一組中明確指明瞭其遺產只歸已婚。夫或妻一方繼承或者受遺贈,這種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或妻一方,另一方則無權享用,下面有小編舉個案例講解一下:

某村村民老劉家底頗豐,妻子早年因病去世,膝下只有一個兒子小劉,小劉婚後,夫妻關係一直不和,老劉爲了將自己的全部財產留給兒子,生前立下一份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自己去世後全部財產留給兒子。”

老劉去世後,在執行遺囑的時,小劉妻子提出異議,認爲自己和小劉是合法夫妻,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有權對小劉獲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小劉聽後非常生氣,從此就沒有再進過家門,其妻在無奈之下將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該遺產,經當地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該遺產爲小劉的單方財產,其妻無權進行分割。”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主要問題是贈與一方的財產爲單方財產;在本案中,老劉希望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自己的兒子,其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兒子,老劉死後,遺囑發生效力,由小劉繼承全部財產,但是小劉妻子以該財產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爲由,要求分割該財產,表面上看,小劉妻子的要求比較合理,而事實上,《婚姻法》第18條第三款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遺囑中明確給予一方的財產爲單方財產,老劉在遺囑中明確寫明遺產由小劉一人繼承,由此可見,該遺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判決該遺產爲小劉的單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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