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起統計違法案件的通報

2020年7月15日,旗統計局接到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於《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關於轉交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情況的函》文件(內統函﹝2020﹞35號),旗統計局按照文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立即對涉及統計違法的企業展開統計執法檢查。現將旗統計局執法檢查中三起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準格爾旗統計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浙加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在該單位上報的2020年1-3月財務狀況表中,“營業收入”指標差錯率達到48.8%,存在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爲,並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不配合統計執法檢查。目前,案件已辦理完畢,浙加都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受到警告並處罰款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準格爾旗統計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內蒙古春宏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在上報的2019年限上批零業財務年報中差錯率達到45.4%,存在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爲,該公司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檢查,主動說明情況並及時整改,且該公司自2020年以來一直處於停業狀態,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在處罰幅度上予以從輕考慮。目前,案件已辦理完畢,內蒙古春宏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受到警告並處罰款叄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準格爾旗統計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準格爾旗神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上報的2019年規模以上工業財務年報中,差錯率達到7.8%,存在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爲。目前,案件已辦理完畢,準格爾旗神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受到警告的行政處罰。

對於上述違法行爲,準格爾旗統計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以及《內蒙古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處罰。

以上三起統計違法案件中出現的有關企業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干擾誤導依據統計數據進行宏觀調控決策,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全旗各企業要從以上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訓,引以爲戒,認真落實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嚴格遵守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爲保障全旗經濟高質量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來源:準格爾旗統計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