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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咸宁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咸宁中心支行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对首批涉嫌出租、岀售、出借银行账户或从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214人实行联合公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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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行为违法,银行卡和账户限于账户(银行卡)其所有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或从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银行机构、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通告》强调

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开展对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黑灰产业整治,联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快侦、快诉、快判,坚决遏制账户管理领域违法犯罪。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将加大对银行卡、账户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管控力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配合开展涉案银行卡和账户的调查核实。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挽损的,视情可解除惩戒措施。

广大市民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犯罪的新手法和新特点,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贪图小利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或账户。另外,知悉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社会公民,有义务检举揭发,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媒体记者:方达星

编辑:周萱

监制:向东宁

出品: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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