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上门次日失火 农户起诉卖家索赔

法院:未能举证证明主张,驳回诉请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覃柳面

柳州市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公司”)给农户送农药上门的次日凌晨,农户家中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认定:不排除农药泄漏,混放在一起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热量引发火灾的可能。农户因此将农业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对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住在柳州市柳江区的夏免忧向柳州市一家农业科技公司购买化肥及农药。2019年7月29日,农业科技公司将夏免忧订购的化肥、一箱苯甲咪鲜胺和一箱阿维乙螨唑送货上门,以上货物共计8050元。夏免忧验收后,将这些农药与其他农药混放在同一房屋,通过微信支付1000元货款给农业科技公司,余下部分赊账。

次日3时30分许,夏免忧家中混放农药的房间发生火灾,烧毁农药、水管、农膜等,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夏免忧向柳州市消防支队柳江区大队报警。柳江区大队派员调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排除雷电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电器及其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农药泄漏,混放在一起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热量引发火灾的可能。

夏免忧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发生火灾是由农业科技公司的农药泄漏引起的,农业科技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农业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夏免忧于今年3月16日,向柳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农业科技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4万余元;他无需支付农业科技公司农药货款7050元。

“我向农业科技公司购买价值1000元的肥料,用于果树施肥,这笔钱已经付清。农业科技公司老板董明理同时向我推销农药,我因为没有钱购买,已经拒绝。董明理承诺可以赊账,并把价值7050元的农药送到我家。结果第二天存放农药的房间就被烧毁……”夏免忧说。

夏免忧表示,农业科技公司送来的农药,部分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药品混放成组送到他家。柳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柑橘质量生产安全的通知,明确指出禁止在柑橘水果生产上使用丙溴磷、氧乐果等农药,但农业科技公司在销售农药过程中,还极力推荐丙溴磷给他。而且,农业科技公司在销售发票上没有详细记录农药名称,仅以“1+1”或“1+1+1”来表示。农业科技公司没有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这一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科技公司自行将两种或两种以上药品混放成组送至他家,正如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不排除农药混放泄露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热量引发火灾可能。农业科技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夏免忧提供了他和董明理的通话录音,想证明农业科技公司明知夏免忧屯放农药、化肥的仓库还有其他农药、化肥,有可能发生火灾,却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火灾发生后,夏免忧找农业科技公司协商,农业科技公司同意免除7月29日送来的化肥的债务。

诉讼过程中,夏免忧放弃了他无需支付农业科技公司农药货款7050元的诉讼请求。

农业科技公司辩称,夏免忧要求购买公司的农药,而他没有钱。因为夏免忧与公司老板董明理是老乡,公司经常销售化肥、农药给夏免忧,夏免忧是公司的老客户,所以公司同意夏免忧赊账。当时公司只是把农药摆在夏免忧家门口,具体摆放是由夏免忧自己操作的,当时夏免忧家也摆放了不同品种农药。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说不排除农药泄漏,混放在一起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热量引发火灾的可能,夏免忧仅凭一种可能性,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况且公司把农药送给夏免忧时,夏免忧已经检查过,不存在农药泄漏。夏免忧仓库被烧物品的价值清单,是由村委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村委会不具备价格鉴定资质。

此外,农业科技公司对夏免忧所说被烧物品的品种也有异议,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写了被烧的物品有农膜、水管、农药三种,公司老板当时也去看过现场,农膜、水管、农药这三种物品只是小部分受损。

农业科技公司请求柳江区法院驳回夏免忧的诉讼请求。农业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以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公司具备农药经营的资质等。

经审理,柳江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农业科技公司销售农药给夏免忧,农药经夏免忧验收后,由他将该农药与其他农药混放在同一房屋。夏免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农药存在泄漏的行为,同时不排除夏免忧原有的其他农药存在泄漏。因此农业科技公司不存在侵权,夏免忧要求农业科技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久前,柳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夏免忧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