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面前,不认“名义担保说”

▲在法律上,只要自愿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就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资料图

市人大代表提出解决执行难的议案,自己却欠钱不还?前不久,“运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峰身为‘老赖’欠款2000万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却在市人代会上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建议”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据媒体报道,此事有了最新进展:景宇峰因债务连带责任欠债千万,以“名义担保”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近日被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他提出来的“名义担保”未获采信。

就此案而言,很多人关注当事人“提出‘解决执行难’相关议案”与自己“欠钱”之间的反差。

平心而论,身为人大代表,2019年1月提出“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建议,今年再次提“关于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建议”,属于履行职责,强调的是依法办事;他从担保人成了被执行人,涉及债务纠纷,若是他严格依法行事,包括有异议时按照法定程序来申诉,那也是“依法”。

而就目前看,虽然当事人是在法律框架下提出异议,但他的自我辩解理由确实站不住脚,法院驳回其诉求,合情合理。

复盘案情,并不复杂:景宇峰为完成运城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营销任务,介绍永济市某酒店贷款1000万元,并作为担保人签字。因酒店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2014年6月达成法院调解,酒店本该于当年10月5日前付清本息,两家公司与景宇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几经波折。今年7月景宇峰提出执行异议,称他只是贷款介绍人和名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他签字只是督促酒店还款。

在“担保人”一栏签名了,最后却只是“名义上”的?但法律恐怕不认这套:景宇峰作为这笔贷款的介绍人,起了介绍作用不假,但既然在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而不是注明“介绍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至于自称名义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法律上只有一般责任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之分,也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位执行”的概念,但没有名义担保之说。只要自愿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就应对自己行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不管事后如何后悔,以什么样的理由进行抗辩,都很难逃脱责任。

当事人作为专门从事信贷营销业务的人员,不该不懂得“担保”二字的责任和分量。而法律也不会保护“认为贷款人可靠时就为其担保、一旦还不了款就逃避责任”的投机主义。

而在案件审理阶段以及达成法院调解时未辩解“只是介绍人”,在执行阶段却祭出这理由,法院驳回本质上也是维护法律威严。

到头来,该案对很多人也不乏普法意义:在借贷问题上,担保就意味着要担责——法律规定不是闹着玩的,也不是玩“新概念”就能架空的。

对当事人来说,“代表”身份意味着带头守法守信的义务。也望该案尽早被妥善执结,最终用涉代表案件的诉讼与执行向公众更好地“普法”。

□ 吴元中(法官)

编辑:仲鸣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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