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征地拆迁中,除去地方ZF或者开发商这样的主导、负责主体外,最活跃的参与者之一就是村民委员会了。一些整村搬迁改造、整村撤并类项目则干脆就是村委会在主导,一应盖章的文件材料都由村委会来出具。那么,若村委会在此过程中违背了其代表村民、服务村民的初心,转而作出许多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勾当来,处于“人在屋檐下”地位上的村民又该怎么办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提供4大专门应对村委会违法拆迁行为的利器,村民们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使用……

【利器之一:村务未及时公开?请求有关ZF责令依法公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30条之规定,“民主决策”和“公开透明”是村委会的工作原则,这在农村征地和新农村建设、腾退等“村民自治”类拆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农民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了知情权,才能进一步确保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才能达到政策规定的百分之多少多少的村民签字同意启动项目,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

而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事项,村民同样需要知情、参与,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据此,对于牵涉拆迁、补偿的各类事项,均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ZF或者县级人民ZF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ZF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村民“反映”上述问题的可选对象众多,具体选择向谁反映还是将书面材料全面邮寄一遍,可以在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后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决策。

若收到“反映”的机关未及时依法履责的,村民有权对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促成村务公开,获知与拆迁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利器之二:村委会决议擅夺村民补偿利益?可起诉予以撤销】

实践中,一些村民委员会习惯于通过村民代表决议等形式,在自行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擅夺女性村民、外出务工村民等的获取补偿资格,也有的直接对房屋的合法与否进行认定,甚至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些行为显然都缺乏职权依据,涉嫌严重违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在整村搬迁、腾退等项目中,村委会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的。只不过这类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像行政诉讼那样全由被告举证,作为原告的村民的举证责任较重,打起来会略显复杂。

同时,想要起诉村委会,立案难始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这点农民朋友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了立案问题先上诉一波实属正常,要有面对困难的充分耐心。

在一些地方的规定中,村民需要就其获取补偿安置的资格问题先向乡镇ZF乃至于县ZF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无疑这也需要专业律师的必要指导。

【利器之三:村委会成员乱作为?村民有罢免权】

将不负责任、不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成员罢免虽然听上去就很难,但从法律上讲始终都是可行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对于一些群体性案件中较为团结一致的村民,完全可以考虑通过这种方式督促现任村委会成员积极依法履职,专业律师也可以在接受村民的委托后从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利器之四:就村委会成员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监察法》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据此,村民在掌握一定证据和事实的前提下可就村委会领导成员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当地县一级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注意一定要在咨询专业律师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严控举报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坚决杜绝诬告、误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诉讼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优途径,但确是能够为农民争取到与相关人员平等对话的重要平台。在诉讼走不通的情况下,尝试各种投诉、举报或者请求监督的渠道也未尝不可,但却不宜将这些视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框架内的纠纷解决机制,村委会违法拆迁也没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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