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研究之四:小区物业管理的五大关系问题!

碧翰烽/文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包括一些农村地区住宅的相对集中,我国原有的乡土特点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区域和关系已经打破。

在农村,一者体现为宗族、家族关系居多;二者体现为熟人关系,村干部与群众之间也是相当之熟悉的,除了那些合村之后的大村。

而进入城市的小区,人们在农村的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从熟人关系转向了陌生关系,至于家族、宗族的关联基本上已经消失。社区的干部与居民之间,也很难熟悉,即使是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也很少有居民投过票。

住进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可能门对门都弄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快节奏的工作与生活,不少邻居或能通过电梯打个照面,但也都是以分钟甚至是秒来计算。

突然而至的物业公司,对于有些业主也是一头雾水,谁是主人?谁是服务者?

当下,从矛盾纠纷发生的趋势来看,城市居民纠纷也以小区物业纠纷为主要方面。而且随着城市的深度发展,物业管理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这一点,在一些老旧小区表现更为明显,而我们这些年修建起来的小区又都将老去。

前不久,我走访了一个老旧小区。这个上个世纪末的一个小区,当时应该档次比较高的,有多层、有别墅,但时间长了,小区老了,一些设施也旧了,可是多年的遗留问题又没有解决。比如开发商没有将物业用房移交给小区,而是直接变成了门面,还有就是一些违法建筑也一直保留,始终得不到处理。

由于多年来已经没有物业管理,只得由社区来负责解决,也就纳入了此次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所以说,小区物业问题还将长时期存在,有的甚至可能比较突出。这其中涉及到的问题,都已经相当明显,那么,本文试图从业主与物业的关系问题来探讨,如何解决小区治理面临的问题。

1:物业与业主之间的信任关系:物业的定位,如何消除过度的市场化利益化?

面对物业公司,业主对其的信任有多强。这里面涉及到认可度、信任度问题。比如有的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不是以服务者身份出现,始终没有找准自己的位置。

所以,有不少业主建议,既然是管理,为何不能让社区、街道来管理?他们觉得物业公司的资本性太强,营利性太强,不希望物业管理在经济效益方面过度化。

这就给管理体制提出一个问题,如何在小区实行党建引领?从而将小区治理纳入公共服务范畴,而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过度的范畴。

2: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物业的选择,如何防止出现独家垄断局面?

这次,民法典有一个不错的进步。那就是除了物业公司之外,增加了其它管理方的渠道。

在现实当中,也有不少小区探索出了更多的渠道。一是市场化的物业公司;二是业主自治;三是社区托管。

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均应存在。我以为,只要适合小区的,就是好的。

但我以为,突出的问题往往出在前期物业的选择上,使得不少物业公司出现了由开发商掌控的垄断局面。

因为很多物业纠纷的产生,应该主要与前期物业有关,前期物业的选择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性,一般就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而且有很多就是开发商隶属的物业公司。

关于这种指定的方式:一方面侵犯了业主的选聘权;一方面给住房质量方面留下隐患,因为许多物业纠纷的形成,往往与开发商的规划、施工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地下车位的租售问题。

所以,在前期物业的选择问题上,建议由开发商出资,住建部门监管,社区聘请物业或社区托管或组织业主自治。

3: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监督关系:物业的监督,如何防止业委会难产?

业委会成立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有关方面难辞其咎。

此次老旧小区改造,据一位社区书记说,要想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其中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成立小区业委会。

这原本是十分困难的问题,可是在老旧小区改造的推动下,这个业委会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有的小区还成立了党支部,从而让小区物业管理提升了一个水平。

我就在想,业委会不是难成立,而是有关方面不作为。

所以,我一直建议,要将小区业委会的成立纳入基层党建和基层社会治理的范畴,进行严格考核管理,并且要纳入物业管理的基础性条件,也就是说,凡是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不能进入。

而且我觉得业委会成立,应该明确街道的主体责任,社区的具体责任,住建部门的监管责任。

4:物业收费与服务质量的匹配关系:物业的服务,如何防止只重收费不重服务?

物业公司收费是无可厚非的,也是业主应该承担的义务。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收了多少费,就得提供多少的服务,而且这服务要达到应有的标准。

现在,我们往往知道收费的标准,却不知晓服务的标准是什么?一方面有可能导致物业管理偷工减料;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部分业主要求过高、过于挑剔物业。

我以为,有几个方面的基本服务值得关注:

一是环境卫生,这个可能做得比较好一些,毕竟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只要请人请到位,给足一定的钱,加强标准要求,就会有好的卫生环境。

二是安全问题,这个可能还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小偷小摸问题,比如饲养犬只问题,比如高空抛物或坠物问题,比如消防通道被占问题。

三是其它一些服务。像车位、私搭乱建问题等。

那么,接下来的物业服务合同,就要明晰这样的标准体系,收多少钱、干多少事,大家都写在明面上,摊开在桌面上。

5:业主、开发商、物业之间的纠纷关系:物业的和谐,如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小区物业纠纷,十分复杂,有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有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还有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等等,涉及面广,相互交错,处理难度大。

有的小区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要么就上访,消耗的是行政资源;要么是打官司,消耗的是司法资源,效率又不是很高;要么就群聚,影响的是社会安定,实为城市和谐之隐患。

现实当中,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层面的职责弱化问题:一个是基层没有有效发挥一线调解的作用;一个是住房管理部门没有有效发挥一线调解的作用,而且也存在没有有效发挥监管的问题,比如有些矛盾纠纷的源头就涉及到开发商规划、施工、销售等历史遗留问题。

物业管理,显然已经是从农村熟人社会向城市陌生社会转变的产物,完全沿用乡村治理的传统模式,远远不够,必须要借助法治之力,强化党建引领,让物业、业主、开发商之间形成有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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