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

“女经理做老鼠仓获刑,亲属103天筹集近1.5亿”“老鼠仓亏损几十万,投资总监收罚单”……

媒体关于“老鼠仓”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究竟什么是“老鼠仓”呢?

什么是“老鼠仓”?

“老鼠仓”在社会生活中有不同的含义,但通常指的是相关从业人员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的股价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获利的行为(投资者的资金可能面临被套牢的风险)。

举个例子

公募基金经理A管理“发展一号”基金,该基金的投资决策由A负责,A先使用其大姑父的证券账户买入股票“赚钱股份”一万股,随后用自己管理的“发展一号”基金大量买入该股票,股价随之上涨,待股价上升到高位后,A将其大姑父账户中的股票“赚钱股份”全部清仓,获利出局。如果A管理的基金是一座大粮仓,其大姑父的账户是一座小粮仓,A像不像一只偷粮的老鼠呢?

微观而言

基金经理对投资者具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应该尽职尽责地管理投资者资金,如果基金公司或者其管理人建立“老鼠仓”,当投资者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冲突时,可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宏观而言

“老鼠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损害基金行业甚至整个证券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秩序。

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当然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均对“老鼠仓”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老鼠仓”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例:被告人王某担任某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拥有该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其多次获取该公司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某某、宋某某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振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该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2018年3月28日,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Q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未获利,甚至发生亏损,还是违法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先后担任某基金管理公司“A基金”“B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期间,吴某某为保持并发展与侯某某的恋爱关系,将工作中获取的上述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帮助侯某某使用侯母王某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晚于吴某某管理的上述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52只、交易金额4377万余元,合计亏损157万余元。2019年11月27日,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两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用“硕鼠”这一形象表达对封建剥削者的控诉。两千多年后的今天,用“硕鼠”来形容违法操作以图自肥的金融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却也恰如其分。

有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法高明,可以瞒天过海中饱私囊。殊不知,在当前日益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任何趋同交易、异常交易都难逃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火眼金睛,违法犯罪将无处遁形。

检察官提醒

如果您是金融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请坚持职业操守,对得起投资者信任。如果您不是相关从业人员,也请警惕贪欲之害,万不可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总之,要管住手,管住心,对法律心存敬畏,切勿滑落为“鼠辈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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