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12万元后反悔 粉丝告主播还钱

法院判决:自愿赠与,无权要求返还

平安广西网柳州讯(记者赖隽群 通讯员谭皓匀)近年来网络直播盛行,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发布文章、视频、图片等,给粉丝带来心情愉悦,粉丝以“打赏”方式表达喜爱赞赏。那么,给主播打赏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打赏的钱是否可以退回?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上述问题作了法律注解。

主播小羽常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直播期间,小刘经常对小羽进行打赏,之后双方互加微信聊天,成为朋友。在线下,小刘表示了对小羽的爱慕,为避免线上平台对打赏款项的提成,小刘对小羽线上的打赏延续至线下,分几次通过支付宝向小羽转账共12万元。小刘向小羽提出非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小刘请求小羽返还这些钱。小刘认为小羽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其财产,构成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请求小羽返还。

庭审中,小刘表示,因小羽向其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其帮助解燃眉之急,这才相继向小羽转账12万元,但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小羽则表示小刘转的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认可其支付小羽的款项,是基于一定基础的自愿给付。而其认为该基础不存在后,想把这笔款追回。法院结合双方往来、交流过程的特点,认定小刘给小羽支付的款项,是其对小羽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打赏。小羽获得该笔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新闻链接——

“打赏”的有效和无效情形

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相应认知能力,其对主播进行打赏,视为自愿作出的赠与行为。一般而言,成年人在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情况下实施的打赏,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一旦实施完毕,无权要求返还。

法官表示,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打赏无效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要求返还相关财物。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视金额而定。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如买足球、学习用品等。因此,如果打赏金额较小,则赠与行为有效,无权要求返还。打赏金额较大,超出未成年人支配能力范围,则赠与行为效力待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认可打赏行为,则打赏行为无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要求返还相应财物。

但这不意味着家长们可以后顾无忧,法律的该规定不是逢款必退,更不能误视为监护人放任孩子使用电子设备的免责护身符。具体案件中,如果网络经营者已设置合理防范技术手段,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超出自身行为能力的充值打赏存在过错,仍要由监护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