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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

不需要當事人變更訴請了嗎

編輯:伊路芳菲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0】 號)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學習理解

一、關於《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的法理基礎

1.《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的法理基礎。制定《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的法理基礎及現實原因:第一,法理基礎。是對物權法關於“流質契約無效”法律規則的具體落實。第二,現實原因。在“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情況下,雙方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價款的約定,很有可能遠低於市場價格標準。對此,如果仍以買賣合同關係具體處理這類糾紛,則不利於對借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只有以民間借貸合同關係進行具體處理,才能避免該問題。

2. 與“名爲實爲”“通謀虛僞”規則的區別。《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所涉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作爲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買賣合同,兩者均爲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而,《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的處理原則,既不屬於司實務中所謂的“名爲實爲”裁判規則, 也不符合《民法典》第146條規定的“通謀虛僞”構成要件。

3.《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適用的效果。《民間貸貸規定》第24條的適用,會生產兩個法律效果:第一,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即對“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第二,買賣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該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但是並未規定“買賣合同效”。因而,在這種情形下,所涉買賣合同並不當然無效。關於這一點,可以從《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第2款關於“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的規定得到印證。

二、關於《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的實務操作

《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第1款中提到“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是對於“是否一定要求在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按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的問題,或者“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對於這個問題應當如何理解?以下從《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的新舊對照關係來進行分析。

新版《民間借貸規定》最核心的變化,是在“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的情況下,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在司法解釋作出如此修改變化情況下,就不存在”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問題,自然也不存在”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但是,如此則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在"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時,在當事人不變更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作出判令借款人返還出借人借款的實體判決?

對這個問題,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其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出的實體判決結果,必須在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涵概之下,即不能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

那麼,在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選擇:一是判決駁回訴請,即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爲由,判決駁回其訴請;二是裁定駁回起訴,即以”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與人民法院認定的不一致“爲由,裁定駁回其起訴。對於這兩種選擇,筆者同意第二種(理由見筆者文章《非典型駁回起訴:“告錯被告”及“訴請不當”處理規則》)。

如此分析,《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第1款第1句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的審理方向以及對法律關係性質的判斷,而不是指直接的裁判結果。能否作出相應的裁判結果,還得依賴於當事人是否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並未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則人民法院不能作出支持“民間借貸”的相關實體判決,而只能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從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來看,與《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規定相似的司法解釋,還有《證據規則》第53條關於“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爲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問題的規定;並且新版《證據規則》第53條的修改理念及方向,也與新版《民間貸貸規定》第24條相類似。

新版《證據規則》第53條的規定,跟新版《民間借貸》第24條的規定類似,也有兩個重要特點:第一,不再要求人民法院行使釋明權。即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或者民事行爲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下,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第二,必須有當事人的訴請才能作出實體判決。即只有在當事人變更訴請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支持性實體判決;在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舊只能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可見,新版《證據規則》第53條與新版《民間借貸》第24條,在對待以上兩個問題上,採用了相同的處理方式。並且,從某種意義上說,新版《民間借貸》第24條,正是對新版《證據規則》第53條所確定的基本規則在處理民間借貸問題上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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