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杭县司法局中都司法所来了男女老幼一群人。看到这么一大群人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心都提起来了,还以为是什么群体性的案件,赶忙招呼大家坐下来。在短暂的交谈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来意和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

许某的儿子龚某因为工伤身亡,龚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有206万元,许某与其儿媳张某就这笔款项的分割,希望司法所帮忙出具书面协议,对分割事项进行固定。在当事人讲述事情经过时,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稳定,看得出是在家中已经经过了认真讨论的。

今年40岁的张某与龚某育有3个孩子,大的已经上了高中,小的还在幼儿园,考虑到张某对3个小孩的抚养任务也很重,63岁的婆婆许某对这笔款项没有要求“均分”。她说:“这是我儿子命没了的补偿款,他们(许某与龚某)的孩子也是我的孙子孙女,我也不能只向着钱看,我就拿点钱养老,也当作留点对儿子的念想。”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这笔款项,许某分得28万元。同时,许某自愿放弃对龚某与张某婚后在龙岩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的继承权。

但随着协议书写的进展,双方当事人逐渐产生了矛盾。儿媳张某说:“这笔款分28万元给妈妈(指许某),钱支付了以后,如果妈妈生病之类的话就不能再找我和我的小孩了。”对此,许某的另一个儿子龚某某就提出了异议:“如果是感冒这些小毛病,我们肯定不会找你们,但是万一是大病呢?怎么办?”在一时生气后更是讲出来心中的担忧:“难道你要用这个钱买断所有的关系吗?”

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张某与许某另一个儿子龚某某的心情。作为张某,自己的丈夫去世了,所得的死亡赔偿金也分了一部分给婆婆许某,之后自己还要抚养三个小孩,压力也大。作为龚某某,兄弟去世后,赡养母亲的重任就落在了自己一个人身上,母亲身体健康直至百年归山当然是最好,可是万一母亲有个大病,自己也是打工的,经济不宽裕,到时候该如何是好?

针对双方的担忧,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普法。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第21条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28条中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虽然这个《婚姻法》将会在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但当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有相同的内容。《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对于儿媳是否有赡养义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儿媳对于婆婆是助养,而不是强制。

普完法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从情理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聊天式的调解。他们对张某说:“从前婆婆也帮忙照顾你的小孩,现在更是体谅你的不容易,龙岩的房子也放弃继承,赔偿款也不要多。虽然龚某去世了,但是大家这十多年的亲情还是在的,如果将来婆婆真的有困难了,从情感和道德上来说,有能力的话还是要帮一把。”许某也对张某说:“我是肯定不会找你要什么赡养费的,这笔赔偿金也够我的日常开支,我是想留点念想,这是我儿子的卖命钱,我们不要把(我们之间的)关系弄得太僵,以后还是要来往,你如果需要,我还是会去帮你带小孩。”

张某听完以后也是颇为动容,连忙表示:“妈妈,我们以后肯定还是要常走动的,我回来的时候,大家也还是要高高兴兴的。”最终,双方当事人和和气气的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且立马去城里的银行进行银行转账。

“在这起案件中,你情我愿的‘不均分’,体现的是人性的善良和亲情的难能可贵。”26日,接受采访时,上杭县司法局副局长罗华堂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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