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保康交警正在汽车报废拆解厂集中销毁报废车辆。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打造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11月2日,保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该县华泰天成报废汽车拆解厂,将交通违法查扣的23辆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进行了集中拆解和销毁。

2020年11月2日,保康交警正在汽车报废拆解厂集中销毁报废车辆。

“我们采取点上查、线上巡、预警拦等专项整治措施,依法查扣了一批拼装车、套牌车和检测不合格的老旧车辆。为遏制这些隐患车辆再次流入路面,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法对这批车辆进行了集中销毁。”保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交警部门下一步将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报废机动车辆的规定及报废车上路行驶的危害,推进报废车辆查处清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因报废车辆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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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车属于报废车?

凡在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全媒体记者:杨嘉琦

通讯员:欧阳智慧 李辉敏

编辑: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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