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保康交警正在汽車報廢拆解廠集中銷燬報廢車輛。

爲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打造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11月2日,保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該縣華泰天成報廢汽車拆解廠,將交通違法查扣的23輛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進行了集中拆解和銷燬。

2020年11月2日,保康交警正在汽車報廢拆解廠集中銷燬報廢車輛。

“我們採取點上查、線上巡、預警攔等專項整治措施,依法查扣了一批拼裝車、套牌車和檢測不合格的老舊車輛。爲遏制這些隱患車輛再次流入路面,在履行相關手續後,依法對這批車輛進行了集中銷燬。”保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交警部門下一步將大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報廢機動車輛的規定及報廢車上路行駛的危害,推進報廢車輛查處清理工作,從源頭上消除因報廢車輛上路帶來的安全隱患,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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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車屬於報廢車?

凡在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全媒體記者:楊嘉琦

通訊員:歐陽智慧 李輝敏

編輯: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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