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站

却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

未果后竟两次抢夺行驶中的

公交车的方向盘

11月5日

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周某明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庭审现场

案件回顾

今年4月6日11时许,76岁的周某明搭乘牌照号为湘C12137D的9路公交车,途经320国道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梅花渠路段时,在已经过站的情况下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见司机没有停车,他两次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晃动偏离正常车道,司机刹车停车后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明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判后,周某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文明乘车,切勿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人员发生冲突,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本文来源:湘潭在线

编辑 | 杨豪敏

副主编 | 刘群艺

主编 | 钱利军 杨柳

副总编辑 | 周鑫 朱小艳

总编辑 | 周志强

新湘乡 新平台 新视界

天下湘乡 一手“掌”握

新湘乡APP,欢迎您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