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婚后共同生活8年,有一个6岁男孩,因男方性格古怪多疑,导致经商生气甚至打架,女方忍不了就回了娘家。之后分居多年,女方多次起诉离婚,最后法院判决离婚。但在判决书上诉期间,女方与同村另一男子举行婚礼,被男方知晓,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男方以女方犯有重婚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女方犯重婚罪并处刑罚。而双方的婚姻,待刑事判决生效后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那么问题来了,女方到底是怎么触犯了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的呢?同时与其举行婚礼的男子是否也犯有重婚罪呢?

从法院的判决书上可以看出,该男子未触犯刑法,故当庭无罪释放;而女方触犯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这个刑事案件中,女方明显没有离婚,因为该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也即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属于结婚状态。而该女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另一男子举行婚礼,并大宴宾客,使周围人认为其“夫妻”关系,因此对该女子以重婚罪予以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

而该刑事案件中的男子,在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中,无法认定其明知道女方尚未离婚,女方也承认是在举行婚礼之后才告知该男子此事,因此对该男子不以重婚罪论处、不予刑事处罚,也是符合法理人情的。

其实在婚姻当中,结婚证不仅仅是一纸证书,既然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法律文件,即是有相当的法律效力的。无视结婚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现实中的事情,实在也是常常见到。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

当然,在该案例的婚姻当中,女方也许不存在过错,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且多是因为男方性情古怪、多疑,导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并分居多年。在这期间,或许是与他人产生了感情,或者有别的原因,但女方大可以待离婚之后再与人结婚共同生活。女方错就错在,还没等到判决书生效之后。

须知,法院的判决书都是有上诉期限的,过了上诉期限才算是正是发生法律效力。比如这份离婚判决书,只有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双方才正式解除夫妻关系,二人也才恢复单身状态。所以,婚姻无法继续,可以离婚,但在离婚之前,却无论如何也不能结婚。否则就会触犯刑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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