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及遗产继承案件中,对于不明确信息及隐蔽信息,通常会涉及到制度调查令,但是制度调查令有着较为隐蔽的操作,一般案件中当事人是接触不到的,但是制度调查令在案件又相对重要。所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制度调查令,下面我们来聊下制度调查令的开具以及规范化性质。

什么是制度调查令:

调查令在审判实践中初现于1998年,我国部分省市地区,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形式规定了调查令制度。

我们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所需证据,而该证据的获取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影响时,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者协助调查函,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持令至有关单位调取相关证据。

就北京地区而言,有关调查令制度规定在三个文件中,其中三个文件为:2004年8月北京高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2006年北京高院、北京建委《关于房产执行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通知》,2009年2月北京高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均对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制度进行了规定。从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到制度调查令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与其他省份相比,北京地区调查令的适用仅限于执行阶段,不涉及立案和审理阶段。但是,从北京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数量也很多。

申请开具调查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查明财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档案材料;到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机构调取社保及公积金对账单、银行流水、理财账户流水等;

2、家暴案件: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

3、涉及出轨的案件:到酒店调取开房记录信息;

4、继承案件中为查明亲属关系,到有关单位调取人事档案。

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调查令制度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些机构,如银行和派出所,只允许法官亲自持调查令进行取证,不允许法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制度调查令的好处及规范:

并且从我们实践来看,调查令制度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更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例如,在继承案件中,为了明确遗产范围和具体数额,可能会涉及大量银行流水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法官每周只能安排一次外出的时间,仅仅调查取证工作就要持续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当然,调查令制度也不能被滥用,因为调查取证的内容常常涉及个人隐私,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我国当前立法的一个重大趋势。

因此,更应该在开放调查令制度的同时,规范、严格、细化其使用程序。首先,应当明确调查令的使用人范围,法院只能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其次,应当规定调查令的有效期。再次,对于调查取证的结果,可以由调查单位直接通过司法专邮邮寄到法院,保障调取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最后,对于未使用的调查令,应当出具无法调查取证的说明,并及时归还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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