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消息,今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则贪污、受贿案的判决书显示,龙马环卫中联重科福田汽车等多家公司相关人员向原天津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行贿400余万元。还存在向下属单位索贿以及收受供应商回扣的行为。

向下属单位索贿75万 收受8万回扣

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宋某有利用其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向下属单位索要钱财,还收受采购回扣款:

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争取清融雪费用需要费用为由,向其下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陈某索要45万元;

以组织考察需要经费为由,向其下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局长王某某索要30万元;

在为职工购买慰问品过程中,收受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金佰汇商场送予的回扣款8万元。

宋某有将上述款项共计83万元作为账外资金交由该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副处长刘某某(另案处理)保管。

期间,宋某有与刘某某共谋后,使用上述公款中的16.18万元购买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和田玉材质玉器二件、第二套纪念册两册、珐琅壶两套,二人分赃。宋某有获得物品价值13.34万元,刘某某获得物品价值2.84万元。

2014年11月,因刘某某调离该处,宋某有与刘某某共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18万元分赃。其中宋某有分得14万元,刘某某分得4万元。共计贪污公款34.18万元。

予企业为便收400余万 为福田汽车女销售买房

2013年至2019年间,宋某还利用其具体负责滨海新区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管理、环卫车辆采购、验收、付款、农村垃圾收集、运输项目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总计407万元。

2013年,宋某为海润广告公司在建设围挡广告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徐某送予的银行卡,金额为10万元。

2015年底,宋受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邳某某请托,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公司总经理姜某,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泰达微电子小区的扫保业务提供帮助,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海晶市政环卫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艾某索要该公司三台环卫车辆提供给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该扫保业务。后宋某有以支付环卫车辆的租赁费用为由,分三次向邳某某索取钱款共计108万元。

滨海新区环境局于2015年启动更新采购环卫园林作业车的计划,于当年获得区财政局批准。采购计划分为三批:第一批含95部车辆及10个转运容器,此次采购含烟台海德、青岛中集、福建龙马、中联重科等企业;第二批采购含78部设备,此次采购含烟台海德、中联重科等企业;第三批采购含23辆专用车,16辆新能源车,此次采购含福建龙马、烟台海德等企业。

滨海新区环境局于2017年6月15日采购完成,总计采购150辆车,涉及新区财政资金的有120辆,中标价格合计7059.4万元。2017年区环境局为落实区领导安排,经招标采购45辆车(20辆除雪车、25辆压缩车),2018年4月12日向区财政局报送采购资金为1208.6万元。购车款项的拨付由区环境局进行内部财政审批手续,宋某有初步决定是否制发向财政局申请拨款的文件,再由环境局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在此期间,宋某有因接受龙马环卫销售经理柳某请托,为该公司在购车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春节前先后4四次收受柳某送予的现金,总计70万元。

宋某有因接受烟台海德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孙某请托,为该公司在车辆采购、验收及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下半年收受孙某送予的现金,总计30万元。

宋某有接受中联重科天津区域销售经理杨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车辆验收、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先后两次收受杨某送予的现金,总计30万元。

宋某有还接受青岛中能公司天津区域业务员赵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购车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先后两次收受赵某送予的现金,总计4万元。

2017年,福田汽车天津区域销售经理安某某与宋某有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底,宋某有接受安某某请托,为福田汽车中标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卫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并帮助该公司顺利通过设备验收及结算购车款。为对宋某有表示感谢,安某某欲将个人提成款中的50万元送予宋某有,但宋某有仅收受了5万元。2018年宋某有使用其他受贿款项,为安某某购买房屋出资60万元。

2014年底,深圳龙澄环保公司中标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滨海新区城市农村环境提升PPP经营项目”。宋某有接受该公司董事张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上述项目顺利履行及合同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在2017年至2018年间,先后两次收受张某送予的现金,总计150万元。

获刑11年6个月 并处罚金1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使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宋某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就宋某有与刘某某共同贪污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宋某有供述在刘某某调离环境卫生管理处前曾将账外钱款中的4万元分予刘某某;而刘某某供述该4万元系为宋某有购买玉牌。二人供述存在明显矛盾且在案无其他证据对二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佐证,对于刘某某供述中所提玉牌亦未能予以扣押,故根据在案的相关证据无法查实该4万元的具体用途,本着“有利于”的刑事诉讼原则,该数额应在认定宋某有与刘某某共同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

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

宋某玉应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退赔赃款27.34万元,在案扣押的款项19.44万发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在案扣押的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玉器二件、第二套纪念册一套变价后发还给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管理委员,如有不足,责令被告人宋某有继续承担退赔责任。宋某有违法所得407万元应予追缴,在案扣押的款项9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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