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财经 11月11日消息,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旷视金智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起诉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0日原告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工作地点为乌鲁木齐市。

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及被告单位三方签订协议书,三方在协议中约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原告与北京旷视科技的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原告与被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同时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与北京旷视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在原、被告之间成立并生效,由被告开始为原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2019年4月在原、被告履行该劳动合同期间,被告在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伪造原告签名向社保部门提交虚假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自2019年4月起未再向原告足额发放工资,原告为此申请仲裁,被告在仲裁阶段自称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的用人单位却为北京旷视科技公司,原告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并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至2019年12月,被告应支付原告欠发工资及绩效工资。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205800元(37500元/月x5.5个月);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绩效工资283500(15750元/月)。

被告成都旷视金智科技公司辩称:

原、被告已于2019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原告再未给我公司提供过劳动,我公司也已于2019年6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离职后的6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偿金,故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2058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回款为0.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的条件,我公司不欠付原告绩效工资,综上,认可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炜2018年4月13日至9月30日期间待岗工资8910元(乌鲁木齐市2019年最低工资1620元x5.5个月);

二、被告成都旷视金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亚炜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绩效工资12517.3元(196241.3元-已发放183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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