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双11”,互联网平台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都会引发热议。今年,正值“双11”大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互联网平台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如何认定?

如何分析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存在限定交易行为?征求意见稿指出,可以考虑以下四种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根据《征求意见稿》,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两种情形:

1

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2

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如何监管?

今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上再次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连续两年在“双11”前谈“二选一”,今年发布专门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限定交易行为作了解析,不难发现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持审慎包容态度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和研究,必要时将依法监管。

还有哪些行为可能违规?

除了对商家“二选一”做出界定,意见稿还提出,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平台在相似条件下的商品价格,低于成本销售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受此影响,港股市场上,新经济股高位下挫。截至收盘,美团跌9.67%,京东集团跌9.20%,腾讯控股跌7.39%,阿里巴巴跌8.26%,小米集团跌8.18%。

记者:严红霞、佟亚涛

编辑:李 莹

审稿:吴 桐

监制:刘志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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