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到法院,大部分的人马上联想到的,大概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角色,社会大众对司法的印象,也多为法庭上的辩论攻防或媒体闪光灯下的判决画面。然而,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往往需要更多不同角色的协助和参与,缺一不可,他们亦分别身肩不同的任务。

书记官不就是个打字员吗?」

事实上,书记官的任务可不只是开庭时打打字而已。

书记官除了需要协助作庭前笔录、开庭笔录与列印装订法官所作之判决书外,也必须从旁辅助法官与检察官,进行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书工作,以及整理相关卷证。比如说,当地方法院将犯人移送到高等法院时,书记官也要先把押票准备好(称为「接押」),以等待开庭。

另外,实务上因为法官、检察官除了开庭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请托,通常不会直接联络当事人跟当事人接触,法院、检察署的开庭通知以及其他的公文书上,最常列的联络人就是书记官,所以,书记官也是扮演法院/检察署,第一线(甚至大多时候也是唯一的)跟民众沟通的重要桥梁。

书记官工作的演进

拜时代演进与科技创新之赐,书记官负责的工作型态,也随之变化。

举例来说,最早的公文、书类(司法的裁判书、起诉书都统称为「书类」)与开庭笔录等都是用黑笔亲手写出来的。公文由书记官制作,书计官会先垫复印纸在稿件上,这样方便同时撰写正本与留存底稿。

法官、检察官则负责书类,有些法官、检察官甚至会拿毛笔来写,再请书记官交到打字室给录事,录事使用中文打字机,一字一字缮打在蓝色腊纸上,让书记官校对纸上的内容,确认没问题后,再送到油印室制作书类正本。

从1990 年代起,法院开始将中文打字机汰换成现代电脑系统,一方面是清楚的字体有助于校对,另一方面则是易于校对后的修正。到了2000 年后,法院全面使用电脑制作裁判书、起诉书,这使法院内的部门与办公系统也有了变动,例如打字室因此遭到裁撤,书记官直接用电脑列印即可。

在那段手写系统逐步改成电脑输入的过渡期,法院仍容许书记官有选择手写或电脑打字的自由。如今,如果你通过了书记官的考试,就必须接受电脑打字测验的训练,测验中可使用的输入法包含注音(新注音)、仓颉(新仓颉)、大易、追音、简易(速成) 、行列等,输入法测验的成绩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被录取。

最初,法务部推行的是「大易输入法」,这种输入法要按照笔画顺序输入字根,算是延用原本的手写习惯,只要再搭配英打键盘对应字根,就能顺利地把字打出来。后来各法院全面推动「追音输入法」,顾名思义,希望书记官以电脑做笔录的速度能追得上说话声音。

大多数书记官目前所使用的「追音输入法」,是一种专门用于法院的输入法。按下三个按键就可以输入完成一个字,再透过人工智慧自动选字就行了,不像传统的注音输入法,要依照顺序先后按键选字,如此一来就省下了不少按键的动作与选字的时间,使得打字记笔录的速度大增。

不过在繁杂的案件时,因为开庭时间较长,对书记官来说,仍是很大的负担,目前法院在繁杂的案件则是开始运用委外转译来减轻书记官的负担,一方面也是希望大家将时间放在法庭活动上,而不是专注在笔录的记载上;而为进一步加速法院开庭审理速度,目前则是朝向开庭时直接转译法庭审理录音档或即时进行人工智慧中文语音辨识的方向,进行规划。

打破语言隔阂的沟通桥梁──通译

在法庭活动里,除了书状上的你来我往外,对于很多民众而言,更重要的是在公堂之上向法官一字一句地陈述自己的故事和主张。但,不是所有的语言都可以在法院里畅行无阻。

法院组织法第97 条规定:「法院为审判时,应用国语。」但,如果今天当事人是外国人、根本不会讲国语,或即使当事人都是台湾人,有些人可能习惯运用的语言是客家语、闽南语或原住民语等,对国语可能只会听、不太会说,或什至根本听不太懂国语的,这样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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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的通译

从日治时期开始,法院就有通译的存在。当时的法院采双通译制度,当时得先把台湾本地话翻译为中国北京话,再将北京话翻成日语,反之亦然,因此,那时法院内配置着一正一副的翻译人员,一位通晓中国北京话与日语,另一位则负责翻译台湾本地话与中国北京话。当时的人们必需经历过如此繁复的流程后,才能顺利地在法院内彼此沟通。

而这个情形要到日治中期才有所改善,出现能够直接翻译台湾话与日语的专业人员。日本政府为了培养大量口译人才,实施「通译兼掌制度」考试。对目前已于法院内任职的判任文官、警务人员、巡查、看守等,进行通译考试。后来基于想测试他们的台语能力,还发展出可以把台语写出来的「表记法」,因此留下了珍贵的台语书写纪录。

通译的重要性:帮助弱势语言使用者

现今的通译除了扮演翻译的角色,还要负责操作录音设备。此外,由于通译的位置处于法官与被告之间,所以更重要的是文书与证据的传递,可以说有了通译,法庭才得以顺畅地运作下去。通译保障了使用弱势语言的当事人,让当事人理解法庭上的争议,并能正确地传递自身想要表达的内容。

2009 年,我国立法院通过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第3 项包含了「以通晓语言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如不通晓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语言,应免费为备通译协助之」的权利。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98 条也规定:「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系之人,如有不通晓国语者,由通译传译之;其为听觉或语言障碍者,除由通译传译外,并得依其选择以文字讯问,或命以文字陈述。」上述条约与法律的通过,都表示承认了司法通译制度,是一种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公平审判机会的保障。

试想,对于一个弱势语言使用者来说,他们可能对法律语言相当陌生,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可能不太擅长使用所谓的「国语」,只能被迫回答着自己不太明白的问题,或是选择保持沉默。实质上,这两种压迫都侵害了人民在宪法上应该享有的、实质的「诉讼权」与「防御权」等保障。

正因如此,通译人员除了必须具备通晓双方语言的能力,还要对法庭攻击防御权利、诉讼程序及法律专门术语等有一定程度的认识,才能让案件的当事人清楚理解自身能行使或欲表达的内容,帮助当事人更能「接近法院」与「使用法院」。

通译

目前,法院所需的通译人员特别是如客语、手语、原住民族语及近十几年来大量攀升的外籍移工与配偶所使用的各种语言。

须透过遴聘特约通译的方式来补充。但现实上常遇到通译经费匮乏、办案性质过于临时、通译人才城乡差距大、跨区协助相当困难等困境。

甚至,有些案件中通译到底有没有忠实或正确地翻译当事人的意思,或在通译在转化语言的过程中,有没有简化或错误理解当事人的真意,案件中有无监督机制可以确保通译翻译的正确性,以免因此使司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产生误判或偏差,这些也都是目前司法官在实务上处理案件需要克服的挑战跟困难。

协助法庭运作顺畅的幕后推手──录事、庭务员、执达员

由于司法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包含非常多繁重的行政工作,这些工作往往需要透过专业分工来完成。除了上述的书记官和通译外,法庭内的专业分工能细分出哪些职位呢?

第一位是「录事」,这是古代原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唐代科举考试应酬事项的职掌者,如今分为法院录事及检察署录事。法院录事接受法官与书记官的指挥,负责公告判决主文、交付送达、办理收状与分案、输入资料与查询前案,检察署录事则是处理检察官指定事项,与缮写司法行政的相关文件。

第二位是「庭务员」,主要负责管理法庭庶务,开庭时会协助引导入庭和退庭、维持法庭秩序,另外也负责赃物与证物的调取。

最后一位是「执达员」,通常会与一位书记官一同搭档,负责办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事务,如查封拍卖、拘提管收等,如果不是在执行处,则是协助书记官处理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结语:人民与司法的距离

不管是法院的日常运作,还是在解决纷争的司法体制之中,其实都存在着许多无名英雄,他们或许不是新闻媒体聚光灯追逐的焦点,较难获得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但却会在诉讼的接触过程中,影响人民对于法院的观感,及民众透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愿。

在司法院的「一般人民对司法认知调查报告」中,近十年调查结果显示,过去曾接触过法院的人民,对法院职员的服务态度与满意比率均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法院的进步赖于每一个环节中的小螺丝钉,唯有法院内每个角色都善尽职责,才能使法院背后表彰的司法专业社群,不再是一座阻隔沟通可能的高墙,而是落实于每一个司法日常中的良好互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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