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神案曾经轰动全国。这个案子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今年10月,当事人王铂生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据悉,法院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他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坚持申诉。

王铂生今年51岁,他原是广州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从某种程度上说,他就是因为介绍抗癌药物给人治病而获罪的。他的遭遇,被人们认为是广州版的“我不是药神”案。

但他比电影主人公“程勇”更干净,因为他的目的不是牟利,而是向更多同病相怜的家庭伸出援手。与电影剧情相同的是,他因国外药厂“维权”而受到牵连,他联系的真药也曾一度被认定为“假药”。他因药获罪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家与抗癌药物pd1有关联的生物公司员工给他的6000元,到底是丧子后的慰问金还是卖药后的非法所得。

最终,法院认定是非法所得,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依据2019年8月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进口药不再被拟制为“假药”。据此,《我不是药神》的悲剧应该不会再次上演。遗憾的是,此类案件虽然不再以销售假药罪论处,但很多司法机关都以非法经营罪这一兜底罪名处理,他们对当事人有罪认定的思维依然十分严重。

有网友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尤其对于这类明显没有社会危害的案件,我觉得法官应该别把手伸太长了。

更有网友表示,这是一个口袋罪,不符合其他罪名的就往这个口袋里装。不让你经营,你经营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小编希望有关部门在对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时时,应考虑一些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是治病的需要买一些药品,然后介绍给其他人员的,只是从中收取一些必要费用的支出。难道就不能考虑一下可宽恕的违法阻却事由吗?

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在于解释,解释恰当了,就不违法。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固定化的教条,司法者应能够正确的解释法律,让其灵活做好事。对不违反道德的人应尽量让不受刑事追究。这样做才是公正正义的。

另外,既然说是经营,肯定以获利为目的。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他差这6000块钱吗?

王铂生把原价约2.7万元一瓶的PD1,以1.15万元一瓶的价格转让出去了。他盈利了吗?

他是保险公司高管,每月底薪都是3万起,每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几万元,他有必要去挣那6000元吗?

退一步说,即使就算是其非法所得,它与医药采购中某些灰色收入相比,这根本就算不了什么!

王铂生强调,对于这6000元究竟是对方给他的慰问金还是卖药的回扣,他曾与办案人员争论过。“笔录中供述的6000元介绍信息费,是办案人员在第4次提审录口供时写的,当时我提出要修改还原事实,但警员不修改,还说写什么费用都是一样的。”他非常后悔当时没有坚持要求修改笔录。

另外, 大众关注的要点在于,徇私枉法者不乏其人,金额也都高于6k,而受到严惩的却鲜有耳闻,即使被惩罚被追究了人家也早已成为了既得利益者。

一位网友甚至吐糟:

很多大病用的进口药社保根本不报销,如果没有商业保险,只能自费。但又有多少家庭能负担起长期用的进口药品费用? 一个好心帮人的保险公司高管,月底薪3万起,因为6K钱入刑?我看是动了一些人的奶酪了吧!

如果把当事人的行为界定为违法,那么他的一系列行为确实是维护生命的表现,难道让某些人因吃不起药死去反而是合乎规则吗?

小编感觉没有谁错了,每一个环节却都有错。制度规则应随时代改变,现在能做的就是不要让不公正继续下去,不要让更多人看不起病、不敢看病。当然最好不要让更多善良的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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