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丹华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该条规定将被代位人的范围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排序,侄子与大伯的遗产,看上去确实没什么交集。但是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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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继承人范围的变化,而是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

所以,根据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案例中的大伯在无儿无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侄子作为被继承人兄弟的子女,是可以继承大伯留下遗产中他父亲可以继承的份额。而民法典中的这条新增规定,可以说是随着社会发展趋势应运而生的,也是民法典在法定继承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丹华

现代社会,随着结婚年龄的不断推后,年轻一代的生育欲望并不强烈,中国家庭普遍出现了倒金字塔型结构,与代位继承立法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若不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收归国家的结果。

而相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兄弟姐妹则是与他最近的旁系血亲,因此,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与被继承人较为亲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丹华

在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基于对养老送终的考虑,大多数人第一时间会想到与他们存在血缘关系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被继承人也比较倾向于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他们。

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新增条款,更能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对家庭亲情关系的加强和改善,也会起到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官 李丹华

民法典新增的该款规定,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能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互相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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