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2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强奸罪起诉书!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阚某某带领其母亲吴某某入住本市凉州区海锦xx酒店8301房间,后阚某某外出喝酒,次日凌晨2时许回到房间。关灯后阚某某爬到被害人吴某某的床上,阚某某强行脱掉吴某某裤子,吴某某多次推阻阚某某无果,阚某某强行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阚某某回床休息,吴某某叫醒阚某某让其认错,阚某某被叫醒后再次将吴某某压在床上,不顾吴某某哀求,强行将吴某某的裤子脱掉,与吴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阚某某强奸妇女系其母亲,有悖社会伦理,应从重处罚,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阚某某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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