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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空調過程中,工人意外墜亡,牽出種種法律關係,僱傭關係、承攬合同關係…涉事方因此攤上官司,責任誰來負?他們各有說法,我們看看法院怎麼說。

前情回顧

1、維修空調不慎墜亡

原告周某、案外人周某能(系原告周某父親,持有製冷與空調作業大型安裝修理的上崗證)、陳某才受被告王某的僱傭前往被告李某峯位於松江區佘山鎮某處房屋內進行空調、地暖的保養。在空調檢修口作業時,陳某才扶着爬梯,案外人周某能沿着扶梯上去後,將手伸進新風系統的檢修口時突然從扶梯上墜落,之後死亡。事後,公安機關出具居民死亡殯葬證,註明周某能的死亡原因爲猝死(觸電可能)。

被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峯之間系承攬合同關係,被告王某與死者周某能之間系勞務僱傭關係。

2、庭上被告各執一詞

審理中,李某峯辯稱,其與王某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與維修工沒有直接關係,責任應由王某承擔。且周某能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或者高空墜落所致,不應由其承擔責任。

王某辯稱,其與李某峯之間應當按份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造成受害人周某能死亡的原因可能爲觸電,李某峯作爲空調的所有者,故應由被告李某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依法劃責定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爲受害人周某能系在檢修空調新風系統過程中墜亡,其直接死亡原因雖未能確定,但不能排除觸電、高墜等外因。被告王某系受害人的僱主、李某峯系該承攬合同的發包方,被告王某、李某峯均有義務爲被害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環境,而顯然兩被告未能給受害人提供合理必要的防護措施,故均對本案受害人的死亡存有過錯。

對於兩被告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現無法確定兩被告的過錯行爲對受害人死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故酌情確定由兩被告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後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維持。

死亡原因不明時,如何利用法律規則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及可能的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周某能死因爲“疑似觸電”,李某峯作爲案涉承攬合同的發包方、王某作爲僱主均有義務爲提供勞務的一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確保人身安全。在周某能的死因無法查明的情況下,認定李某峯、王某對周某能的死亡均可能負有一定過錯並承擔各半責任是合法合理的。

在此,我們也來看看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吧: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作者: 王露露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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