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史奉楚 

11月20日,被稱爲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杭州市民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陽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徵信息,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4月,身爲法學副教授的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當時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他給園方留存了電話號碼等信息並錄入指紋,之後園方單方面要求改成人臉識別,於是郭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爲爲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如今,社會儼然已進入了刷臉時代——購物“刷臉”支付、手機“刷臉”解鎖,進小區“刷臉”開門……越來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臉”來解決。但刷臉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面臨着技術被濫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風險,因此有必要對人臉識別予以規範,提高准入門檻。“人臉識別第一案”無疑有着標杆意義,是以司法裁判形式向濫用“人臉識別”說不。

人臉識別在具體應用過程中必然要採集並保存含有人臉的圖像或視頻流,這些信息屬於應受法律嚴格保護的肖像權和個人信息權。當人們使用密碼支付和二維碼支付時,持有銀行卡或手機這一介質,且密碼和二維碼均可以更改或變換,手機丟失後可以通過掛失等方式更改密碼,還可通過相關操作讓丟失手機中的APP無法登錄。但人臉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就處於不可逆轉的狀態,人臉信息被竊取後不可能再恢復到保密狀態,也不可能要求失主通過整容來更改密碼。

梳理一些報道可知,除一些規模較大、技術較先進的支付機構、互聯網平臺使用人臉識別外,一些物業公司和景區也都開始了“刷臉”模式。這並非說這些中小企業不能使用“人臉識別”,而是指一些擁有先進技術的大型企業都難免會發生數據庫泄密事件,更何況這些物業公司、景區企業等,它們的數據庫可能更容易出現問題。特別是,當隨便一個小區或單位都能隨意蒐集面部信息時,面部信息的安全性必然受到威脅,人們對自我面部信息的掌控度必然會被削弱。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話,“人臉識別”在方便一些企業管理的同時,必然會侵犯個人權益。如花兩元錢就能買到上千張人臉照片即是最好的例證。

人臉識別不能以犧牲安全爲代價,至少應賦予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人臉識別第一案”以鮮明的裁判態度爲個人撐腰,也讓經營者、管理者認識到“別人的臉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但是,規範各種應用場景下的人臉識別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學者建議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底線是,除了特定部門的執法活動之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通過人臉識別調查和追蹤個人的私人生活。

從長遠來看,應對該領域嚴格規範,如提高圖像採集、人臉識別設備製造及使用門檻,避免隨意一個機構就可採集人臉信息;明確非正當必要不得收集原則,賦予人們說不的權利,避免有人以不提供服務爲要挾強行收集面部信息;同時強化保護力度,要求信息持有者嚴格保護人臉信息,非經法定事由不得提供;還有必要提升活體檢測技術,降低“AI換臉”風險,只有這樣才能讓人們真正掌握自己的“臉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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