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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喜运恒丰银行弊案原点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姜喜运因为给朱明亮控制的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阳公司”)购买恒丰银行股票,索要每股0.5元中介费,后折成股份转至“亲友”公司北京汇金泰信投资有限公司,被指控受贿罪。

姜喜运时代的另一位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被指控和姜喜运共同受贿,共同收受安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之杰”)董事长高天国给予的2300万元,为其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以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投行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姜喜运还被指控,2014年9月,姜喜运被调查前,指使外甥孙金光将其实际控制的南京5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销毁。一审法院认定其是为了掩盖持有恒丰银行账外股份及资金。

姜喜运一方则认为,江苏正阳这笔是正常赚取的差价,没有利用职权为高天国谋取利益,所得股权、利润全放在恒丰银行体外公司账户,没有个人占有。

赵春英在一审期间辩称,除了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展期是在那个时间之前办的,其和姜喜运购买股票这个事和后面所有的业务没有关系,因为那是在很多年以后发生的事。

股权抵顶中介费

根据恒丰银行章程,股东买卖恒丰银行股份时,需经股东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登记转让。姜喜运作为恒丰银行董事长,自2003年恒丰银行股改完成后,亲自对股份转让事宜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其允许,股份转让无法通过审核登记。

2011年下半年,深圳中技公司董事长成清波欲对外转让1.1291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姜喜运表示有公司愿以每股4.5元的价格购买,成清波同意,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才知道买家是江苏正阳公司。姜喜运联系有入股意向的朱明亮,提出每股4.5元,但需另付0.5元/股的中介费,朱明亮表示同意。深圳中技公司与朱明亮控制的江苏正阳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经恒丰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1.129亿余股转让给江苏正阳公司,江苏正阳公司共支付深圳中技公司5.08亿余元。

姜喜运在此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未直接向朱明亮索要现金,而是利用管理恒丰银行股份登记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12月16日直接将款项按每股5元折成恒丰银行股份,安排江苏汇金总经理周某隆从江苏正阳公司名下的恒丰银行股份中转出1129.14万股,登记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名下,并未付款。朱明亮事后清点公司持有的恒丰银行股份时,发现2011年底江苏正阳公司空转该1129.14万股给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姜喜运告知该股权抵顶上述股份转让的中介费。按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上述股份价值人民币373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股份已被全部追缴。

相关书证显示,经恒丰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深圳中技公司将1.129亿余股转让给江苏正阳公司,江苏正阳公司支付转让款5亿余元。2011年12月,江苏正阳公司转让1129.14万股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      

这笔股权的情况只有姜喜运和朱明亮、周某隆三人知道,朱、周二人称姜喜运没有说过这笔中介费与恒丰银行有任何关系。

姜喜运在一审期间辩称,上述1129.14万股股份是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正常赚取的差价,所有权属于恒丰银行,没有个人占有。

姜喜运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个人收受朱明亮1129.14 万股的受贿本质上属于“中间商赚差价”,不构成受贿。赚取的差价折合成股票后直接转入恒丰银行代持账外股份的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并未动用、占有。既然在贪污中将赚差价的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关差价归恒丰银行所有,在这里又将赚差价的行为认定为姜喜运个人受贿,相关差价归姜喜运个人所有,二者是相互矛盾的。

 “共同受贿”

另一位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赵春英,也同案被审。一审法院认定, 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赵春英在担任恒丰银行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首席财务执行官期间,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信信托股东、上海国之杰董事长高天国的请托,为其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以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投行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5年,上海国之杰收购安信信托公司小股东的法人股1.4688亿余股,并承诺三年内不得转让。时任安信信托董事长曲某春告知赵春英,高天国收购的安信信托法人股为六七毛钱一股,建议赵春英购买,赵春英想和姜喜运每人买100万股。2006年初,曲某春向高天国转达了赵春英和姜喜运购买安信信托公司法人股。高天国答应卖给二人每人50股,并与赵春英约定购买价格每股1元,二人暂不支付购股本金,待股票卖出后,从收益中扣除成本、利息。事后赵春英将此事告诉了姜喜运,姜喜运表示同意,具体由赵春英负责操作。

2007年5月,赵春英以安信信托公司股票市场价已涨至每股24元为由,要求高天国将许诺的100万股股票抛售,得款扣除股本金和利息后给予赵春英。因高天国所持有的股票属于法人股,仍在限售期,不能实际出售,高天国从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国正公司支出2300万元,于2007年5月15日通过上海康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正公司的股东)的账户汇至赵春英指定的杭州萧山月子护理院账户。

赵春英在征得姜喜运同意后,将上述2300万元转入烟台广信公司购买南山铝业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购买时为凑整,赵春英自填22万元本金。2010年5月13日,赵春英安排烟台广信公司出售股票后,将2300万元中的1186.8万元以及投资南山铝业股票所得的收益979.8万元,合计2166.6万元汇至姜喜运指定的江阴恒新公司账户。赵春英分得赃款1113.2万元以及投资南山铝业股票所得收益919万元,共计2032.2万元。

案发后,姜喜运所得赃款及孽息全部被追缴,赵春英退缴1750万元。

 “那是在很多年以后发生的事”

一审法院采信的姜喜运、赵春英为高天国谋取利益共四项。

第一,是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方面。2005年至2013年间,高天国通过赵春英找姜喜运多次购买恒丰银行股票。2005年八九月,赵春英告知高天国有股东要转让5000万股,让高天国找姜喜运面谈。高天国等人至烟台见姜、赵二人,姜喜运当场表示同意。2013年高天国向赵春英再次提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赵春英联系姜喜运介绍高天国收购了4.1亿余股份。上海国之杰通过姜喜运多次购买共计6亿余股恒丰银行股份,经多次送配股已达9亿余股。

第二,法院认定,2013年姜喜运为上海国之杰及其关联公司从恒丰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13年4月,高天国向姜喜运提出以上海国之杰所持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作抵押贷款25亿元,姜喜运同意,安排张文凯从苏州分行为上海国之杰办理11亿元贷款。高天国以上海国之杰及关联公司名义多次在恒丰银行贷款,姜喜运帮忙给经办部门打招呼,在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和加快贷款审批进度等方面给予关照。赵春英作为恒丰银行高管在系统内帮助协调、督促,使贷款尽快发放。

第三,一审法院认定, 2011年起,赵春英利用职务便利,向恒丰银行市场金融部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关照高天国的安信信托公司,与恒丰银行开展通道业务,合作规模几十亿元,该项业务每年的净利润在2亿多元。

赵春英建议高天国以安信信托公司开展单一产品业务。高天国让赵春英给安信信托公司介绍客户,赵春英联系了青岛分行跟安信信托做通道业务。2012年七八月份,赵春英看安信信托单一产品业务已经做得不错,于是打电话给恒丰银行金融市场部,想给安信信托多揽些通道业务赚钱。

第四,法院还认定,赵春英在承兑汇票贴现展期等方面为高天国提供帮助。2002年至2003年,赵春英为鞍山信托公司办理1亿元承兑汇票及延续业务。上海国之杰收购鞍山信托公司并承接1亿元商票的对应债务,因该公司资金紧张,高天国请赵春英帮忙延期。赵春英经审查认为没有风险,向姜喜运汇报后,姜喜运同意。2005年12月,上海国之杰代安信信托还恒丰银行拆借款1.0086867亿元。

赵春英在一审期间辩称,除了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展期是在那个时间之前办的,其和姜喜运购买股票这个事和后面所有的业务没有关系,因为那是在很多年以后发生的事。

姜喜运辩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高天国谋取利益,其与赵春英系正常购买股票,所获利润全放在恒丰银行体外公司江阴恒新公司账户,用于恒丰银行股份转让,没有个人占有。

姜喜运的辩护人认为,姜喜运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与高天国联系买卖股票均系赵春英一人所为,相关事宜都是赵春英告知姜喜运。姜喜运认为最初是向高天国借款购买安信信托股票,之后所得款项是赵春英出售股票的收益。买卖股票全部收益都放到恒丰银行体外公司江阴恒新公司账上,归恒丰银行所有。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安信信托、国之杰公司、高天国等谋取利益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贪污时,将江阴恒新公司认定恒丰银行的资金平台,在认定受贿时,又将姜喜运转入江阴恒新公司的钱评价为个人受贿,二者是相互矛盾的。

而赵春英的辩护人则提出,2300万元是赵、姜二人从国之杰公司获得的100万股股票的溢价款,并非国之杰公司的钱。100万股股票系赵、姜二人购买而非收受。赵、姜二人没有为国之杰公司购买恒丰股票和贷款业务方面谋利的共同故意,认为不构成受贿罪。

销毁会计账薄

姜喜运和其外甥孙金光被指控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 

2011年至2012年3月,姜喜运借用他人身份证,委托周某隆在南京先后注册成立了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允浩公司、南京兑润公司、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合彦公司(见《等深线》10月31日报道《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均被姜喜运用于操作恒丰银行股份时周转资金、承接恒丰银行股份,该五个公司的账目均由周某隆安排江苏德恒典当有限公司会计符某某、出纳周某某代管。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3月10日,姜喜运安排孙金光从周某隆处接管上述五个公司,孙金光至南京与符、周等人办理了公司印章执照等物品及账目、资金等交接手续,制作了交接物品详单。同年9月23日,姜喜运指使孙金光到南京将该五个公司的账目销毁并外出躲避。后孙金光至南京从符某某处将五个公司的全部会计账薄、凭证等取走,丢弃于南京市其租住宾馆附近数个垃圾箱内。孙金光逃至山东潍坊市租房躲避。同年12月19日下午,潍坊市公安协助烟台市公安抓获孙金光。  

案发后,前财务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保存的电子账目,与交接清单上的账本内容一致。交接清单列明现金、银行存款余额共计6.5986亿余元。

姜喜运的辩护人认为,姜喜运主观上没有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故意。能够查明公司经营情况的全部电子账册都在,不影响公司结算行为审查,或者公司经营状况无法查明的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规定的定罪标准。

姜喜运的传说

关于交接的说法,姜喜运说他向后任提过三次交接。

根据姜喜运的说法,第一次是刚退休(姜喜运此时还未卸任董事长), 在恒丰银行三楼东会议室,只有他们两人。对方说先别急交接,自己的董事长还没干上,干上了再说。时任恒丰银行办公室主任王某知道这次会面,但谈什么不知道。

第二次是后任已担任董事长后,五一期间,恒丰银行股东、监事请客。姜喜运说他有20亿元现金和6亿股股份,尽快交接。对方说好,马上安排交接。但谈话内容,这位请客的监事不知道。

第三次是2014年七八月份,地点在恒丰银行东会议室。姜喜运说现在得交接,对方说一直在忙,正在安排这个事。这次会面姜喜运称是直接打的电话,直接到会议室,看到的人可能有,但具体指不出来。

姜喜运提到的前两次,《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向相关知情人求证过。五一期间的这次吃饭,是一位股东、监事约的两人,“就是朋友一起吃个饭”,在养马岛的一个会所,一听他们谈工作,监事就出去了。但两人“应该谈得不错,气氛非常好,后任表态说,以后姜喜运任何事都由恒丰银行管,养姜喜运一辈子”。

《等深线》记者采访的几名恒丰银行前高管、股东说,股权转移账面都是有痕迹的,贪污一点半点有可能,全贪污不太可能。两人没交接,离任公布后第三天就让姜喜运回家,不让上班了,董事长职务一个多月后才免去。从法律程序上讲,姜喜运此时还是董事长。

一位股东说,姜喜运对恒丰非常有责任心。“到他快退休时,我问他能否提拔提拔亲戚的小孩,他说能让进来,但提拔首先以业绩为主。”

一位前监事说,对姜喜运来说,哥们儿弟兄不重要,业务有没有风险很重要,所有贷款都是有抵押的。(记者插嘴门里没抵押)门里的事是没有风险的,一是当时恒丰银行股票很值钱,二是门里有几栋楼。

姜喜运称,离任审计没通知他,审计进入三四个月后才知道,是听别人告诉他的,听说审计组查出了体外股权的事。姜喜运称审计是外地一家审计部门。记者从恒丰银行时任高管处得知,审计费用恒丰银行出了1000万元。

在烟台,有些传说是不太一样的。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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