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简称阿里巴巴)、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以及谷歌、苹果公司等互联网平台经济巨头或将遭遇反垄断审查。人们的网络约车也许将不再承受无端的涨价,人们的网络信贷将享受更低的利息,电商交易和即时通信账户将不会再被无缘无故地封号,人们的隐私也不再成为别人贩卖牟利的工具。

11月10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监管。受该政策影响,中国网络科技类个股一时暴跌,阿里巴巴当日下跌9.8%。腾讯控股下跌7.39%。其余涉及网络科技的股票也纷纷回调。中国正在避免科技创新走向它的反面。

11月10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作出规范和限制。

平台经济反垄断是什么

该指南所定义的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按照指南,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将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为垄断行为。其中既包括,平台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又包括平台经营者与商家、消费者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人们熟知的“京东、天猫大战”逼迫商家“平台二选一”,以及“大数据杀熟”对于依赖度较高的用户提高商品价格、服务费用的行为将被处罚。低于成本进行大规模补贴销售,抢占市场,然后再大规模提价的行为将被审查。多个平台暗中联合统一价格扰乱市场,抑或封杀商户、竞争对手的行为将被禁止。此外,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利用现有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收购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导致影响科技进步的行为,也将纳入反垄断的审查。

作为罚则和救济措施,除了一般的劝戒、处罚外,指南还规定,可以采取诸如强制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限制措施;甚至可以采取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结构性限制。换句话说,对于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将有可能面临被转让或拆分的命运。

目前的指南还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缺少应有细则。但是,这足以给企业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方向性的预期。中国试图在给互联网经济与社会权利之间划出一条界限。

网络垄断已成 富可敌国

创新的归创新、资本的归资本、公众的归公众。这当然是一个理想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之初中国却没有这样的法律。这一方面使得中国互联网企业能够迅速地壮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网络资本垄断的形成。

阿里巴巴是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代表,不但富可敌国而且已经渗透入中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目前,中国移动互联网前30的应用程序(APP),有将近7成都被腾讯与阿里巴巴两家互联网公司瓜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格局已经形成。并且腾讯与阿里巴巴两家企业借着中国庞大的近10亿人口的移动互联网络规模,正在以平均每年近2,000亿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5美元)的投资增速,通过投资入股和收购等方式,向中国快递物流行业、网络娱乐游戏行业、商超、移动支付及云服务等经济领域扩张。

其中阿里巴巴体系就占有中国快递行业73%以上的业务量,不仅拥有中国最大的民营物流网络企业“菜鸟网络”,更是中国除顺丰快递外的前6大快递企业的主要股东。互联网金融更是形成了阿里巴巴体系的蚂蚁集团一家独大的局面。而腾讯则占取中国网络社交、网络娱乐和游戏行业的垄断地位。腾讯旗下的微信APP,《王者荣耀》游戏、腾讯视频基本都是国民级的应用。

除了网络领域,阿里巴巴和腾讯还将业务从线上拓展到线下,从网络平台服务拓展到市场创新投资。中国目前排名前十位的大型商超就有7家被腾讯和阿里巴巴入股,甚至是控股。全球500余家独角兽公司中,腾讯体系投资的就达到50余家,而阿里巴巴体系投资的也达40余家。美团、滴滴打车等都是腾讯和阿里巴巴的知名投资项目。它们分别又几乎垄断了中国的餐饮外卖和网约车产业。

可以说目前的中国每个人从线上到线下都已经离不开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企业。阿里巴巴和腾讯成功的科技创新、企业经营、资本运作对于中国的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阿里巴巴和腾讯的财富也在迅速膨胀。目前,粗略估计阿里巴巴自身的市值已达5.6万亿元,再加上其参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投资的独角兽企业估值合计高达10.8万亿元。如果蚂蚁集团不被暂缓上市,其市值也将达2.1万亿元。而腾讯自身市值约4.6万亿元,再加上其参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投资的独角兽企业估值合计则高达11.8万亿元,真正的富可敌国。

早在2020年6月,苹果公司也已经遭到了来自于欧盟方面的反垄断调查。对于网络科技和平台公司的反垄断已经成为世界的共识。

物极必反 野蛮时代的结束

然而,正所谓物极必反。和大多数已经形成市场优势的垄断企业一样,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企业病带来的不思进取、官僚化、服务质量降低,以及垄断导致的对竞争的阻碍和野心的扩张,这些问题和危机也都在中国的互联网巨头身上显露无疑。

利用市场的支配地位和资本优势,低成本倾销和高额补贴来打压竞争对手,形成独占后再肆意涨价;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所谓“大数据杀熟”;利用手中掌握的大量消费者数据,进行隐私、家庭关系、财产分析,一方面向相关厂商、金融机构贩卖数据,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进行广告轰炸、诱导消费。

同时,利用在上下游产业链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一方面向商家收取高额的平台入住费用,另一方面联合其他平台对消费者统一抬高价格;制定有利于平台的“霸王条款”,一方面逼迫商家在各平台之间“二选其一”,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和用户的投诉置之不理,随意封号、拉黑。

并且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资金积累,逐步形成了利用客户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的金融业务和信贷产品。各种消费贷款,利率高达15%的小微企业贷款,高杠杆、低资本的无限循环信贷已成为互联网平台快速敛财模式。这种金融科技的创新给中国经济埋下了巨大的金融安全隐患。透支消费、金融投机、非法洗钱、地下钱庄等等都在金融科技的掩盖下大行其道。

公众的利益、市场活力和国家的安全正在受到平台垄断和网络资本越来越多的侵害。如何趋利避害,让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保护公众的信息和数据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必然。并且随着数据本身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其背后蕴含的巨大财富已经被公众认知。如何将这些原本就属于公众的数据财富被公众享有,也已经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新课题。

中国政府出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正是在进行逐步的规范和探索。中国政府希望逐步划清创新、资本与社会权利的界限,这有利于鼓励创新、稳定资本预期。就如同,对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期限和公益限制一样,数据经济也需要形成相应的机制。互联网经济的野蛮生长时代已经结束了。这与不能因为有人发现了煤炭就要永远占有整个煤炭产业收益的道理一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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