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我抓住關鍵點質問被告人,直至其難以自圓其說——

文盲老人如何親筆書寫證詞

口述/王曉曉 整理/李戰勝 張嘉鵬

交通事故現場

辦案多年,見到過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由於畏懼心理或心存僥倖,不主動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實,但經過釋法說理和政策教育,大都能夠認罪認罰。而本案被告人張某,自到案後即對認罪認罰表現出極其不屑的態度。

通過查看案卷,我瞭解了案發經過。2019年12月初,張某到本村飯店參加婚禮酒喝多了,回家路上見到同村的楊某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在沒有詢問事故原委的情況下,就讓對方包賠楊某一切損失,但實則是楊某騎電動車撞壞了毛某等人停放在路邊的機動車,過錯在楊某。因言語不和,張某對毛某等人實施了毆打。毛某當場報警。經鑑定,毛某及其兩名親屬的傷情均爲輕微傷。張某傷情亦被評定爲輕微傷。

偵查機關以張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審訊時,張某拒不承認打人事實,還辯稱自己纔是被害人。料到張某在庭審時可能就其是否藉故滋事、是否傷害他人進行無罪辯解,我多次同案件偵查人員交換意見,複覈相關證據,針對辯解焦點作了充分的庭前預案。

不出所料,張某當庭辯稱自己是被楊某喊過去幫助調解交通事故糾紛,是對方先動手打人,自己根本沒還手。我讓張某解釋被害方三人的輕微傷是如何造成的,張某稱可能是被害人在毆打時自己摔倒造成的。我當庭出示傷情鑑定意見書,意見書證實,三名被害人身體除有多處表皮剝脫、皮下出血的傷情外,還可見明顯毛髮缺損。顯然,張某難以解釋什麼樣的摔倒可導致三人都毛髮缺損。

這時,張某臉上露出一絲慌張,但他馬上向法庭表示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隨即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重要的證據——楊某證言1份。該證詞證實楊某與人發生交通事故,看到張某路過時就喊他幫忙處理糾紛,張某隻是口頭建議雙方協商解決,並無過激言行,但沒想到對方猛一下過來就毆打張某,張某沒還手。

此時,我心中瞭然,原來被告人張某心中的“篤定”就是這份證詞。有了這突然的新證據,是否還能認定張某是尋釁滋事犯罪呢?前期細緻紮實的審查起訴工作,足以讓我有信心應對任何庭審中的突發狀況。

我首先指出,庭前獲取的證據材料應當在庭審前五日提交法院,隨後對全案證據進行分析和論證,證實當庭所提供的證詞不具有客觀性,應不予採信。

張某辯解道:“這份書證是楊某親筆寫後交給我的,證實內容和我一貫的說法一致,理所應當作爲證據使用。”對此,我提出該份書證是否確如張某所說是楊某親筆書寫,而張某道:“我以人格擔保,是他親筆書寫。”

此時,我請法警當庭出示了偵查卷宗中證人楊某的證言筆錄,證實筆錄中楊某所有的簽名均是由其侄子代簽,而對比被告人所提交的證據,“楊某”的簽名旁邊沒有顯示爲代簽。

“那是因爲當時楊某的侄子不在現場,簽名肯定是他本人所籤,不信你們可以做筆跡鑑定。”被告人解釋。

我緊接着向法庭說明,在卷的詢問筆錄載明楊某的文化程度爲文盲,偵查機關所出具戶籍證明同樣證實楊某爲文盲,其所有筆錄的簽名均爲他人代簽正是此因。轉而我追問張某:“年近70歲的文盲老人,如何親筆爲你書寫了滿滿一頁的證詞?”

此時,張某面露絕望神情,低下了頭。張某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自願認罪認罰,當庭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坦白是自己藉由楊某文盲,先行書寫好了“證詞”,隨後哄騙楊某仿寫了簽名。

近日,禹州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某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提起上訴。

案結事了,可我心中卻難免感慨。事是小事,案也不大,如若被告人能夠儘早認罪認罰、爭取刑事和解,本可不被羈押甚至爭取緩刑,但其自以爲滴水不漏的證詞,卻恰恰成了獲得從寬處罰的絆腳石。

(作者單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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