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市级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的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程某、刘某3人共同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5208033元,被告邹某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某某、程某、刘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4名被告还应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

今年1月下旬,全国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因社会公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暴增,为谋取非法利益,1月26日,刘某某、程某、刘某3人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寻找口罩货源并结识了案外人赵某,赵某告知口罩品质并答应帮助组织货源。随后,案外人赵某帮刘某某、程某、刘某3人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以下简称“三无”)的普通防尘口罩约50万个。3名被告通过网络将这些口罩售至广东省之后,刘某某、程某、刘某3人拉邹某入伙,再次通过案外人赵某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约21万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4名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其中刘某某占股40%,负责出资并管理资金、联系上家进货、联系下家出货;程某占股30%,负责联系上家进货、口罩销售、管理账目;刘某占股20%,负责运货、口罩销售、发货;邹某占股10%,负责发货。2月1日至2月2日,4名被告通过案外人杨某等人又先后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约20万个、10.4万个、通过网络售至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等21个省市。

4名被告在上述口罩销售过程中,明知购进的口罩是“三无”普通防尘口罩、不具备防病毒功能,却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采用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等欺诈方式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上述口罩销售完毕后,2月4日,刘某某等人再次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普通防尘口罩31.7万个,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扣押的31.7万个口罩不符合医疗器械相关要求,不属于医疗器械,为普通口罩,不具有防病毒的功能。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4名被告已经销售的部分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业标准(YY/T-0969-2013)的要求。10月10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等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4名被告明知购进的口罩是不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三无”普通防尘口罩,却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生产合格证照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销售至全国21个省市的口罩数量达100余万个,销售金额达1736011元,4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4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目前,九江中院已组成合议庭,将严格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此案,为保护疫情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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