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中国 (河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将迎来新机遇!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中国 (河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 》 (以下简称 《条例 (草案)》)提请审议。

大河报记者在会议现场了解到,《条例 (草案)》共8章60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投资自由与投资服务、贸易便利与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政策创新、“一带一路”与交通枢纽、营商环境与法治保障、附则。

为进一步理顺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赋予其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条例 (草案)»专门设立 “管理体制”一章,对省政府应当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八条规定,片区管委会是自贸试验区片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对片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进行了界定,夯实了管委会的管理职责。同时,对于片区跨县级不同行政区域的,授权片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确定具体管理模式。

第九、第十一条则对省、市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片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了规范,推动自贸试验区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推动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条例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内,符合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在省政府支持下积极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条例 (草案)»第十四、第十六、第二十和第二十五条还对保护外商合法权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建设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和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交割业务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等各项便利化措施。

自贸试验区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为补齐自贸试验区金融短板, 发挥金融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条例 (草案)»根据 “一带一路” 建设、多式联运和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需要,通过跨境金融结算、人民币跨境业务等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新业态,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在第二十七条提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货币兑换等专业机构。

通过对现行自贸试验区实施的金融创新政策梳理总结,第二十八、 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了跨境金融结算、跨境投融资、跨境人民币业务;结合我省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在第三十一条对国际 铁路运单实现物权凭证功能、多式联运 “一单制”提单融资进行了规定。

河南省商务厅厅长马健介绍了 «条例 (草案)»的立法背景:2016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目标是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于 “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 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按照国务院印发的 «中国 (河 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关于 “河南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的要求,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颁布施行 «中国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三年多来,«试行办法»在扩大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推进贸易转型升级、完善交通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很多新的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政策,赋予了自贸试验区更大的改革任务, «试行办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部署要求,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水平,确保自贸试验区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于法有据,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建设自贸试验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

«条例 (草案)»十分必要。

据介绍,目前,已经有上海、广东、福建、天津、浙江、辽宁、湖北、四川和重庆等地制定了各自的自贸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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