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的汉语翻译本身是不完整的,而且现在几乎形成了一个‘正确的错误’。这是很多的金融机构,包括部分官员都容易犯的一个表述错误。”谈及“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国内反洗钱领域的知名学者严立新有着一肚子话想说。

图片说明:2020第十届中国反洗钱高峰论坛上的严立新

上周三,2020第十届中国反洗钱高峰论坛在沪举行。会上,一个关于从“规则为本”转为“风险为本”将是中国反洗钱监管发展的必由之路的观点,引发了与会人员的高度共鸣和热烈讨论。峰会主办方、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主任严立新就这个话题,在接受东方网记者专访时分享了自己对“风险为本”的看法和理解。

“风险为本”不妨翻译为“风险为基”或“基于风险”

“据我所知,央行官员在这次峰会上所着重提及的“风险为本”,他们本身对于这一提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完整的,只是在表述时,沿用了行业内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约定俗成说法。反洗钱实践中,‘风险为本’的提法是很普遍的,但很多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搞懂这个词的真实原意。”严立新表示,“风险为本”的对应英文原文为Risk-based,直翻过来应该是“以风险为基础”或者是“基于风险”。因此,将其翻译成“风险为本”,实际上是偏离它的本意的,或者说表达不准确。到底是谁最早将这个词翻译为“风险为本”,一时难以考证。

按照信达雅的标准来衡量,翻译为“风险为基”或“基于风险”则能更完整、更精准地表达其英文原意,也可以理解为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一种基础性工作。同时,“风险为基的方法/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也有将其缩写为RBA的)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向全球所有的银行提出来的原则性要求,即让风险管理风险控制贯穿于所有的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流程。

严立新打了一个比方,“风险为基”的管理方式就如同造房子时浇筑地基。“不管要造多高的楼,你的地基必须要稳固。而风险为基础的原则,则好比把风险管理浇灌进建筑混凝土里面,使其无处不在,把它作为一个地基。”

“Base是一个建筑学词汇,讲的是一个基础的概念。基是基,本是本,基是平面,本是纵向,本是支柱,起支撑和承重作用。因此说,基于风险的管理方法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严立新补充道,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银行、金融机构等等都是企业,而企业都是以营利为本的。

维护金融经济稳定及国家安全 必须管好特定非

严立新指出,以往的“规则为本”容易形成有其形无其实的表面合规,也就是,大家都满足于追求表面符合监管层的规则,却忽视了风险监管的原点。监管的真实目的是要金融机构真正能主动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风险,而非机械地为合规而合规。“比如,要求学生上课必须人到课堂,要求人到课堂的本意是为了使你人在心在,认真、完整、准确地去听课,去学习。可你只是人到了教室,思想却在开小差,甚至去看与课程内容无关的小说,这样的结果就是,片面追求了形式,而忽视了学习这一真正目的。如此,岂不是舍本逐末有形无实了”?!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健和安全。“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经济犯罪或金融犯罪,没有哪一种是与反洗钱没有关联的。因此,反洗钱搞得好,金融安全就有保障。反洗钱搞不好,金融安全一定有大问题。”

因此,反洗钱监管的原点是要让机构自身提高风控能力,而反洗钱则是整个风控体系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抓手。升级为“风险为基”的监管原则后,整体金融系统风控能力的提升,就意味着包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下文简称特定非)等都能真正趋于稳健。

在严立新看来,如今,只把传统的金融企业管好是不够的,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各种特定非对社会影响面非常大,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管,任其野蛮生长,则会使整个社会安全防护网存在巨大漏洞。因此,必须对“特定非”义务机构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和有效监测,以实现对其的有效监管。

而不少特定非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它们往往披着金融创新的外衣,突破监管原则和规则,构成新的风险源。据介绍,特定非机构主要包含五个大类:第一类,互联网金融;第二类,房地产;第三类,黄金、珠宝和贵金属;第四类,看门人(指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公证员等等);第五类,公司服务提供商(提供注册、托管服务等等)。

而特定非的监管也早已进入国家的监管范畴,例如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8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到:按照“一业一策”原则,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特定行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根据行业监管现状、被监管机构经营特点等确定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模式。

从反私酒反毒品到反恐,反洗钱的前世今生

对此,严立新还提出一个反洗钱监管的新理念新模式,就是要用生态学的视角和理念去加强反洗钱工作,当然也包括把特定非给管起来。言及此处,他简单谈起了反洗钱的“前世今生”。三言两语来说,它是从反逃税、反走私到走向反毒品,从反毒品走向反恐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再到反腐败,反核生化毁灭性武器的扩散等。

1933年,美国废除了实施长达13年的禁酒令,一批酿造、贩卖私酒的不法分子就此转型做起了贩毒生意。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一次提出反洗钱的概念,要求“全球联合起来,共同一致的阻止毒品犯罪收益的流通,并根据这种阻止措施来遏制毒品犯罪人的内心冲动,从而消除毒品犯罪的再生产能力”。

再到后来,贩毒集团逐渐有组织化,也就是企业化、公司化、跨国化、全球化,这个过程中,又和恐怖主义发生了千丝万缕的交集。为此,反洗钱的触角继续拓展。1999年12月《联合国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获得通过。2000年12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签署。

犹如阴与阳相互对立,相互博弈,互赋能量,又共生共存一样,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的贩毒集团,为寻求庇护,总是对司法人员、政府官员和执法力量进行腐化和拉拢,这就带来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今反洗钱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延展到反扩散、反欺诈、反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融资等等。反洗钱自身的进化也呈螺旋式上升之势。

“反洗钱的目的和目标就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机构以高质量的全员反洗钱义务履行去达到防范和控制集成风险,使自身合规并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人的内心冲动和再生能力,从而维护金融经济稳定及国家安全。”严立新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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