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培訓。

25日,梅州市處非辦舉行2020年梅州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培訓會,邀請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四級調研員黃義博士講授關於非法集資的相關知識。梅州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處非辦、市內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相關負責人蔘加了培訓。梅州市金融工作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軍主持會議。

會議強調,2020年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收官之年,處非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面臨的形勢充滿嚴峻性和複雜性。少數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羣衆對疫情防控信息掌握不全、缺乏相關應對知識和金融常識等信息不對稱情況,放大疫情對羣衆的心理影響,趁機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市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要牢固樹立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大規模羣體性事件的底線思維,積極做好密切配合,從嚴、從高、從細、從實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各項工作,防範風險交叉傳染、連鎖反應和帶來次生風險。

黃義博士從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認定、當前非法集資處置難點和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政策解讀等三方面,將經典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以理論結合實際詳細講解,加強各學員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識別、防範和處置能力,做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工作。在對已備案私募與非法集資的關係進行分析時,他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後所實施的募資行爲仍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犯罪行爲必須具備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等四大特徵,因此可以從是否違背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募資對象的社會性、募資行爲的公開性和利誘性三方面來認定私募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在集資詐騙與傳銷的定罪問題方面,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集資,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四級調研員黃義博士爲我市相關工作人員講授關於非法集資知識。

通過學習,處非工作人員全面深入地瞭解非法集資的形式、特點,爲梅州市開展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據瞭解,24日,黃義博士還到豐順縣調研瞭解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情況。

圖文:梅州日報記者 嚴海苑

通訊員:李玲玲

編輯: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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