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淄博宏仁堂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定被罚1万元

鲁网11月25日讯 近日,记者从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淄博宏仁堂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被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健康局分别罚款10000元。

经调查确认,淄博宏仁堂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据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制定的条例,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公开资料显示,淄博宏仁堂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注册地淄博张店,法定代表人张超。(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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