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4月开始,东莞市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东莞多地多次实施名为车贷实为“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8月2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程某星、程某全等9人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莫某勇、杨某景、杨某勇3人因落网时间在后,另案处理。

2020年11月2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莫某勇、杨某景、杨某勇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莫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杨某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杨某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名为车贷实为“套路贷” 仨老乡参与涉恶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8日,夏某杰、韦某科(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东莞市大朗镇汇某国际大厦某办公室成立东莞市莞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后在大朗镇长某大厦、南城区中某大厦、常平镇汇某中心大厦等地设立办公室,以莞某公司、东莞市金某蚁公司(未工商注册)等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以车贷为名的非法“套路贷”活动。

夏某杰、韦某科以聘请员工的方式纠集程某星、程某全、韦某水、叶某霞、范某、张某海、夏某兴、陈某周、万某和本案被告人莫某勇、杨某勇、杨某景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签订虚高金额借贷协议、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实施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夏某杰、韦某科为首要分子,程某全、程某星等人为重要成员,韦某水、叶某霞、范某、张某海、夏某兴、万某、陈某周及莫某勇、杨某景、杨某勇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莫某勇、杨某景、杨某勇均系来自贵州同一个地方。

构成敲诈勒索罪 3案犯中1人系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勇、杨某景、杨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勇、杨某勇、杨某景受聘参与作案,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勇归案后坦白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认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宣判。

全媒体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黄彩华 文/图

编辑 杨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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