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封一行人穿机动车道被撞身亡,司机被认定担主要责任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面包车司机孟波在双向八车道的开封市东京大道上正常行驶,没有饮酒,没有超速,然后,撞上了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行人伤后不治身亡。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孟波承担主要责任,并被追究刑责。近日,孟波的妻子姚明艳向猛犸新闻·东方今报反映:“对这样的责任认定,我们很不理解。”事情到底如何呢,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事故发生路段)

【事因:行人横穿机动车道被撞身亡,司机未饮酒未超速被认定负主要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2020年1月6日18时30分许,雨雪天气,51岁的孟波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市东京大道机动车道的内侧由东向西行驶。此时,61岁的王女士步行由北向南横过东京大道,正好进入机动车道的内侧车道。随后,两者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车辆受损,王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姚明艳说:“当时,赶到处理事故现场的民警说,这事故很简单,行人是横穿马路,司机是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喝酒,最多负对等责任。”

但是,2月17日,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波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王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称:“孟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有雨、雪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女士步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孟波申请复核,3月4日,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分水岭,就是有罪和无罪的分界线。根据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月8日,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7日,孟波被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至龙亭区法院。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现场:行人到马路对面要横跨八条车道、三道隔离带,事发地点50米外就有通行路口】

“我们很不理解,感觉不可思议,感觉特别冤。”姚明艳就该事故咨询过郑州、商丘等地方的办案民警,都说行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司机顶格就是对等责任。她说:“我们对事故的发生表示歉意,愿意赔偿死者,但是,不能用让人坐牢的责任认定逼我们多赔钱。”

(姚明艳在事故发生路段讲述情况)

为更准确了解事故情况,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前往现场查看。

东京大道系开封市车流量较大的主干道,两侧有铁塔公园、万岁山大宋武侠城、开封市委党校、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开封大学北校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大学金明校区,是开封主城区前往连霍高速开封收费站的快速通行道路。

事发地点为武警支队东侧50米左右,该路段为双向八车道、机非分离、外侧为公交专用道,中央隔离花坛划分双向机动车道,两侧的机非车道之间均有隔离花坛划分。

从路边的公交站走到对面非机动车道,要横穿8个机动车道,跨过2个机非车道隔离花坛、1个中央隔离花坛。王女士在跨过一个机非车道隔离花坛,横过3个机动车道,走到挨着中央隔离花坛的车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发地附近设置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东边二三百米是十字路口的人行道,西边200米左右是过街天桥。最近的路口,是西边约50米的武警支队门口。这个路口被伸缩门隔断,机动车无法通过,但是行人可以顺利通过。

(事故发生地往西约50米的武警支队门口有个路口)

可惜,王女士在事发当天选择了直线横穿机动车道,上演了一幕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悲剧。

【律师:对司机孟波的过错认定,均为主观推定,没有相应事实或鉴定结论支撑】

行人王女士跨越隔离带,不走临近的路口,而是横过机动车道,显示是违法行为。那么,该如何看待司机孟波“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启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雨雪天气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如果认定孟波没有减速,需要对当时的车速进行鉴定,但交警部门并未鉴定车速,所以“未降低行驶速度”系主观推定。同样,“未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作为事故认定中常见的万能表述,也是通过主观推定下的结论,没有证据支撑。

据介绍,孟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提出对车速进行鉴定,而交巡警大队称没有认定超速,所以不需要鉴定。

王兴启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孟波案中,孟波没有酒驾、驾驶中没有接打电话、没有超速、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而行人王女士跨过绿化带、又横穿三条机动车道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具有严重过错。所以,认定孟波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任何量化的法律依据。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是依据交通事故双方的行为来确定的,行人的死亡后果不应当成为加重机动车责任的因素。

(事故发生路段)

【警方:死亡事故的责任认定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复核过之后没有再变更的可能】

针对孟波家属的投诉,开封市交警支队宣传科长朱新勇在接受采访时说:“死亡事故和疑难事故都是集体研究负责,当然也会根据发生事故双方的过错去考虑这个问题,责任认定是集体研究下来的。如果他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也复议过了,根本就没有变更的可能。如果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我们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工作就到此结束了。”

公安机关将交通肇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应履行审查职责,发现错误时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方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火墙。”辩护律师王兴启说:“然而,检方在退回公安补侦后,在证据依然不确实充分、未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起诉,就有了涉嫌渎职的行为。”他希望龙亭区检察院和法院客观、公平公正、有担当,让案件回到事实和法律公正的层面,给出妥善而合理的处理结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副庭长罗国良曾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而是要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裁判规则进行审查。因为事故认定书会对无法认定的事实进行推定,从而得出结论,但刑事诉讼证据讲求客观性、关联性等。

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目的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交通肇事罪判决的唯一依据。检察官直接采信、法官无实质审查,使得办案民警实际上成为刑事案件的最终审判者。这正是姚明艳对事故认定书挑刺的主要原因。

【说法:路权原则是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则,深圳类案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其中,在双方均有过错时,认定责任大小的原则是“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该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有公安系统人士告诉猛犸新闻·东方今报,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再看谁侵犯了另一方的路权,而后看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具有过失或者错误,最后进行责任推定。

其中,路权原则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专有原则,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则。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该人士说:“根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

换句话说,侵犯他方路权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侵权者负主要以上责任,享有路权但未履行安全义务的当事人一般负次要责任。

2018年,深圳公安发布了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人周某旺夜间视线不良的环境下,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路段违法进入车行道,并在车辆临近时横穿,被吴某驾车撞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路段系双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间均有绿化带隔离。

深圳交警认定,行人周某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导致发生的作用较大;吴某驾驶机动车超速36%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但导致发生的作用较小。综合分析评判,认定行人周某旺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司机吴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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