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開封一行人穿機動車道被撞身亡,司機被認定擔主要責任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路治歐/文圖

麪包車司機孟波在雙向八車道的開封市東京大道上正常行駛,沒有飲酒,沒有超速,然後,撞上了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行人傷後不治身亡。隨後,交警部門認定司機孟波承擔主要責任,並被追究刑責。近日,孟波的妻子姚明豔向猛獁新聞·東方今報反映:“對這樣的責任認定,我們很不理解。”事情到底如何呢,對此,記者進行了採訪。

(事故發生路段)

【事因:行人橫穿機動車道被撞身亡,司機未飲酒未超速被認定負主要責任,面臨牢獄之災】

2020年1月6日18時30分許,雨雪天氣,51歲的孟波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開封市東京大道機動車道的內側由東向西行駛。此時,61歲的王女士步行由北向南橫過東京大道,正好進入機動車道的內側車道。隨後,兩者發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傷、車輛受損,王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

姚明豔說:“當時,趕到處理事故現場的民警說,這事故很簡單,行人是橫穿馬路,司機是正常行駛,沒有超速、沒有喝酒,最多負對等責任。”

但是,2月17日,開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波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王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稱:“孟波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遇有雨、雪氣象條件時,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規定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女士步行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

孟波申請複覈,3月4日,開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複覈結論,“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分水嶺,就是有罪和無罪的分界線。根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月8日,開封市公安局直屬公安分局將此案移送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9月7日,孟波被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訴至龍亭區法院。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現場:行人到馬路對面要橫跨八條車道、三道隔離帶,事發地點50米外就有通行路口】

“我們很不理解,感覺不可思議,感覺特別冤。”姚明豔就該事故諮詢過鄭州、商丘等地方的辦案民警,都說行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司機頂格就是對等責任。她說:“我們對事故的發生表示歉意,願意賠償死者,但是,不能用讓人坐牢的責任認定逼我們多賠錢。”

(姚明豔在事故發生路段講述情況)

爲更準確瞭解事故情況,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前往現場查看。

東京大道系開封市車流量較大的主幹道,兩側有鐵塔公園、萬歲山大宋武俠城、開封市委黨校、河南警察學院開封校區、開封大學北校區、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河南大學金明校區,是開封主城區前往連霍高速開封收費站的快速通行道路。

事發地點爲武警支隊東側50米左右,該路段爲雙向八車道、機非分離、外側爲公交專用道,中央隔離花壇劃分雙向機動車道,兩側的機非車道之間均有隔離花壇劃分。

從路邊的公交站走到對面非機動車道,要橫穿8個機動車道,跨過2個機非車道隔離花壇、1箇中央隔離花壇。王女士在跨過一個機非車道隔離花壇,橫過3個機動車道,走到挨着中央隔離花壇的車道時,發生了交通事故。

事發地附近設置有人行橫道和過街設施,東邊二三百米是十字路口的人行道,西邊200米左右是過街天橋。最近的路口,是西邊約50米的武警支隊門口。這個路口被伸縮門隔斷,機動車無法通過,但是行人可以順利通過。

(事故發生地往西約50米的武警支隊門口有個路口)

可惜,王女士在事發當天選擇了直線橫穿機動車道,上演了一幕誰也不願意看到的悲劇。

【律師:對司機孟波的過錯認定,均爲主觀推定,沒有相應事實或鑑定結論支撐】

行人王女士跨越隔離帶,不走臨近的路口,而是橫過機動車道,顯示是違法行爲。那麼,該如何看待司機孟波“未降低行駛速度”“未按照操作規定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興啓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雨雪天氣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如果認定孟波沒有減速,需要對當時的車速進行鑑定,但交警部門並未鑑定車速,所以“未降低行駛速度”系主觀推定。同樣,“未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作爲事故認定中常見的萬能表述,也是通過主觀推定下的結論,沒有證據支撐。

據介紹,孟波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提出對車速進行鑑定,而交巡警大隊稱沒有認定超速,所以不需要鑑定。

王興啓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在孟波案中,孟波沒有酒駕、駕駛中沒有接打電話、沒有超速、正常行駛沒有違法,而行人王女士跨過綠化帶、又橫穿三條機動車道才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具有嚴重過錯。所以,認定孟波承擔主要責任,沒有任何量化的法律依據。各自承擔什麼責任是依據交通事故雙方的行爲來確定的,行人的死亡後果不應當成爲加重機動車責任的因素。

(事故發生路段)

【警方:死亡事故的責任認定是集體研究決定的,複覈過之後沒有再變更的可能】

針對孟波家屬的投訴,開封市交警支隊宣傳科長朱新勇在接受採訪時說:“死亡事故和疑難事故都是集體研究負責,當然也會根據發生事故雙方的過錯去考慮這個問題,責任認定是集體研究下來的。如果他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也複議過了,根本就沒有變更的可能。如果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我們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工作就到此結束了。”

公安機關將交通肇事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應履行審查職責,發現錯誤時及時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方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第一道防火牆。”辯護律師王興啓說:“然而,檢方在退回公安補偵後,在證據依然不確實充分、未聽取律師意見的情況下,依然堅持起訴,就有了涉嫌瀆職的行爲。”他希望龍亭區檢察院和法院客觀、公平公正、有擔當,讓案件回到事實和法律公正的層面,給出妥善而合理的處理結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副庭長羅國良曾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直接作爲刑事證據,而是要嚴格按照刑事證據裁判規則進行審查。因爲事故認定書會對無法認定的事實進行推定,從而得出結論,但刑事訴訟證據講求客觀性、關聯性等。

但在實踐中,交警部門根據行政管理目的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爲交通肇事罪判決的唯一依據。檢察官直接採信、法官無實質審查,使得辦案民警實際上成爲刑事案件的最終審判者。這正是姚明豔對事故認定書挑刺的主要原因。

【說法:路權原則是事故責任認定的主要原則,深圳類案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應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了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其中,在雙方均有過錯時,認定責任大小的原則是“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該如何理解這一原則?

有公安系統人士告訴猛獁新聞·東方今報,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爲與交通事故有沒有因果關係,再看誰侵犯了另一方的路權,而後看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具有過失或者錯誤,最後進行責任推定。

其中,路權原則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專有原則,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主要原則。路權包括通行權與先行權。該人士說:“根據這一原則,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爲,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爲,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換句話說,侵犯他方路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侵權者負主要以上責任,享有路權但未履行安全義務的當事人一般負次要責任。

2018年,深圳公安發佈了一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行人周某旺夜間視線不良的環境下,在沒有設置人行橫道的路段違法進入車行道,並在車輛臨近時橫穿,被吳某駕車撞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路段系雙向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以及人行道間均有綠化帶隔離。

深圳交警認定,行人周某旺的行爲與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且導致發生的作用較大;吳某駕駛機動車超速36%的違法行爲,與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但導致發生的作用較小。綜合分析評判,認定行人周某旺承擔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司機吳某承擔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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