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擬扶持Fintech:四類機構可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樣

作者:辛繼召 

11月2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披露《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發展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並擬於12月28日就該徵求意見稿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該徵求意見稿明確,重點扶持五類金融科技企業,即持牌金融機構設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大型互聯網公司發起設立或控股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爲金融機構提供獨立服務的技術公司、其他致力於推動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的公司和金融科技相關的基礎設施與重大項目。對於前四類機構,劃定明確的標準,准予符合條件的公司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樣,對於基礎設施與重大項目類給予現金獎勵。

具體是,在對“金融”字樣嚴格准入管理的前提下,對部分企業使用“金融科技”字樣進行放寬,註冊地、主要經營活動地均在深圳市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申請通過新設立或變更的方式在名稱、經營範圍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樣,並給予登記註冊綠色通道服務。

1.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並頒發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持牌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於30%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的企業。

2.由大型互聯網公司控股的,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爲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支持、賦能,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科技企業。大型互聯網公司是指市值在150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年營業收入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互聯網企業。

3.爲持牌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科技服務,業務模式成熟、技術水平高、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佔比不低於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的科技企業。

4.其他致力於推動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推動金融業發展提質增效,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覈報市政府認定的科技企業。

此外,鼓勵深圳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支持金融科技發展方面的子基金,撬動社會資本鼓勵創投機構對金融科技企業的投資。

扶持金融科技發展,分別是舉辦深圳市金融科技節,鼓勵相關機構發佈金融科技榜單、舉辦金融科技交流活動,鼓勵供應鏈金融發展、對優質供應鏈金融企業進行獎勵,支持相關機構開辦金融科技領軍人才和“深港澳金融科技師”專題培訓。

推動金融科技關鍵技術攻關,分別對接《深圳市企業研究開發項目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項目資助管理辦法》、《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等現有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認定,並享受相關優惠。同時,鼓勵金融業信創基地等金融科技重點領域的發展。

營造良好的金融科技發展環境,一是通過《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圳高新區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租金減免辦法》等現有的產業用房政策,給予金融科技企業經營上的幫扶,支持建設、認定一批市、區級金融科技產業園區。二是強調要形成金融科技領域領軍企業的發現和認定機制,推動金融科技形成龍頭引領、百花齊放的發展局面。三是利用金融創新獎推動我市金融科技發展,積極對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金融科技監管創新試點。四是強調金融科技領域的監管措施,既要利用金融科技創新監管,也要營造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環境。

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充分利用《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發展實施辦法》,對接現有的百千萬金融人才工程,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養力度。支持開展金融科技人才國際交流和合作培訓、金融科技人才實習補貼和博士後科研站建設工作。

(六)提供優質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務(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一是推進政府數據與金融數據進一步融合使用,二是加強大數據信用體系建設,鼓勵金融科技在徵信領域的進一步應用。

(七)其他(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強調央地、市區聯動,鼓勵各區出臺各自的金融科技扶持政策。明確第(一)條中的條件以及“金融科技”字樣並非享受本措施其他優惠政策的必要條件,建立懲罰機制,明確負責解釋的單位和政策有效期。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起草說明中稱,目前國內外多個城市都在搶佔金融科技發展高地,及時出臺我市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的必要性愈發凸顯。一是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內在要求,高質量發展高地、法制城市示範、城市文明典範、民生幸福標杆和可持續發展先鋒均需要金融體系支持,而這離不開金融科技的安全平衡創新應用。二是國際國內各城市橫向競爭的必然要求。從國際看,深圳與紐約、倫敦、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相比還有很多短板要補;從國內看,北京、廣州、杭州等地已出臺促進金融科技的指導意見,初步建立起政策先發優勢。三是支持深港澳三地金融科技市場互聯互通,助力深圳建成國際科創中心的必要舉措。《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要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大力發展金融科技,對金融行業依託科技提質增效、服務實體、防控風險並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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