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龍江男子醉駕瘋狂闖卡撞死交警 二審維持死刑)

11月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趙玉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訴一案。

2019年2月14日21時20分許,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對過往車輛駕駛員酒駕等違法行爲設置卡點進行檢查,醉酒男子趙玉林駕車闖卡撞上警務輔助人員單立東,致其胸肋骨多發性骨折,肝、脾破裂,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瞭解到,此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趙玉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趙玉林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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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勤中犧牲的交警單立東。圖片來源/雙城發佈

男子醉駕瘋狂闖卡撞死交警,一審獲死刑

2019年2月14日,在哈爾濱發生一起造成警察犧牲的案件,當晚22時左右,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公安交警大隊在雙城區景觀大道四野廣場附近,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酒駕男子趙玉林駕駛吉利轎車瘋狂闖卡,其駛入精兵衚衕卡點,在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趙玉林加速繞開攔截的交警強闖第一道卡點,在看到前方第二道卡點的交警正在路中央執法的情況下,仍駕車加速衝卡,撞向執勤交警被害人單立東。

據目擊者稱,單立東被撞出去30多米遠,飛起後扎進另一輛紅色小型汽車的前檔風處。大家費了好大力氣纔將人拉出來。這輛紅色車當時也在接受檢查,駕駛員受輕傷。

最終單立東胸肋骨及股骨多發性骨折,肝、脾破裂,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單立東出生於1977年11月,黨員,2007年至2012年,在雙城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擔任輔警,2012年12月因工作突出轉爲工勤編制。曾在交警大隊巡邏八中隊、六中隊、二中隊和秩序中隊工作,主要負責協助民警做好轄區外勤和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趙玉林,1995年出生,案發時24歲,系哈爾濱雙城區雙城鎮光躍村農民,肇事逃逸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據黑龍江省高院消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趙玉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趙玉林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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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撞死交警的上訴人趙玉林。圖片來源/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告辯稱酒後駕駛沒看到交警執勤,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11月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趙玉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訴一案。

庭審中,法庭組織檢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趙玉林作了最後陳述。庭審現場,趙玉林辯解稱:“我是喝酒之後開車出的事,在闖過第一道卡口的時候,只顧着看後視鏡,並未看到第二道卡口,也沒看到交警在執勤,等我撞上人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在撞人後,趙玉林繼續加速行駛,直至撞到花壇後棄車逃逸,在逃跑100多米後,隨後被警方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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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公安局雙城分局案情通報。圖片來源/雙城公安分局

調查顯示,趙玉林於2018年購車,2018年4月,其駕駛證扣分11分。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案發共計10個月,在此期間內,趙玉林共有21條違章記錄,其中有9條闖紅燈記錄。案發當天,與朋友二人共飲酒13瓶,經檢測,趙玉林血液中酒精含量爲146.02mg/100ml,爲醉酒駕駛。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趙玉林醉酒後駕駛車輛,在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攔截檢查時,爲逃避酒駕處罰,不顧在場人員安危,駕車加速強行連闖兩道卡點,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一臺車輛受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玉林曾多次違章駕駛,案發當天不聽勸阻,執意酒後駕車,並加速衝卡,將正在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察撞致死亡,在明知撞上執勤交警後,繼續駕車逃離直至車輛撞上障礙物,棄車逃跑,並唆使同車人逃跑,其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嚴懲。

11月27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趙玉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並當庭宣判。裁定駁回趙玉林上訴,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趙玉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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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90%衝上人行道 男子醉駕致4死2傷 被判死緩

2019年4月16日晚,撫順雷鋒體育場東側發生車禍,一輛轎車超速90%衝上人行道,造成4死2傷。

經檢驗,駕車者金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爲醉酒駕駛,其駕車前與一位朋友共喝下13瓶啤酒併發生爭吵。

2019年10月10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認定金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今年3月11日,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金某上訴,維持原判。

轎車超速90%

衝上人行道

2019年4月16日下午2時許,撫順男子金某駕車接朋友楊某(女)到飯店喫飯。晚7時05分,二人離開飯店。

楊某想打車離開,金某將出租車攔住,讓楊某乘坐其駕駛的轎車,楊某上車後坐在副駕駛位置。

金某駕車沿臨江路自東向西行駛,多次超速行駛且不避讓行人。楊某想下車,金某不答應並猛踩油門。

晚7時12分,轎車行至雷鋒體育場東側衝上人行道,造成1名行人當場死亡、3名行人搶救無效當日死亡、1名行人及楊某受傷。

交警調查認定金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死傷者無責任;事故前車輛速度約95千米/小時,肇事地點限速50千米/小時,超速90%。

倆人喝13瓶啤酒

發生爭吵

楊某稱,喫飯過程中與金某聊起以前同學的事,因看法不一發生不快。飯店流水單顯示,二人共消費13瓶啤酒。

離開飯店坐上金某轎車駛出一段距離後,楊某因喝多難受提出“下車回家”,金某稱“你要下車就加速了”。

接下來,楊某感覺車輛搖晃“突然撞到了什麼東西”,下車後看到有人躺在馬路上,自己的左臂疼痛不止……

楊某稱,轎車加速時未與金某發生肢體接觸,“我喝多了,不知道事故怎麼發生的,也不知道我怎麼傷的。”

楊某就醫檢查確診爲左臂骨折。交警調查認定金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爲醉酒駕駛。

“不想再進去”

 謊稱他人駕車

金某1988年生於撫順,小學文化,2006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2017年5月刑滿釋放。

面對警方調查,金某和楊某一度謊稱“車是‘大頭’開的”。楊某稱事發後金某很害怕,便與她統一口徑,“大頭”這個人是金某編造的。

金某供述,發生爭吵後讓楊某上車是想“把話說清楚”。金某說撞人後挺害怕,“不想再進去了”,於是對民警謊稱車是別人開的。

到醫院抽血後,金某被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他承認是自己駕車。民警調查發現,此前金某有多次違章記錄。

金某供述事發時的情形稱,“她說要下車,我臉朝她,左手把方向盤,右手指着她不讓她下車……我踩油門加速,踩得挺重。”

駁回上訴

維持死緩判決

2019年10月10日,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金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認定被告人金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金某提出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金某明知在車輛、行人密集處醉酒駕車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後果,但其爲與她人鬥氣,忽視瞭望,故意以超限速90%的速度行駛,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4人死亡2人輕傷、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

2020年3月11日,省高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荀建國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作者:張瑩 責任編輯:荀建國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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