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宁的周某将赔偿款送到了小华(化名)妈妈的手中。

去年夏季的一天,女孩小华跟妈妈去外婆家。路过外婆邻居周某家门口时,小华被从周某家跑出来的一只狗咬伤了腿,为此接种了狂犬疫苗。因为赔偿问题,小华的家人将周某起诉至肃宁法院。

肃宁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周某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00余元。

跟随妈妈串亲

女童被狗咬伤

去年夏天,肃宁年仅7岁的小华跟随母亲去外婆家。小华手里拿着一个面包,边走边吃。当小华和母亲经过外婆邻居周某家门口时,一只黑狗突然从周某家中跑了出来,朝小华扑过去。

见黑狗想要叼走手中的面包,小华侧身躲了过去。没想到,黑狗突然将小华的腿咬伤。惊吓之下,小华号啕大哭。黑狗抢走了面包,就跑开了。

小华的母亲赶紧将小华送到肃宁县疾控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先后接种5次狂犬疫苗,小华的伤势逐渐恢复。

女孩妈妈索赔

将养狗者起诉

小华被狗咬伤后,小华的外婆在村中找了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当中间人,帮忙调解。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这位中间人并未与周某取得联系。

过了一段时间,小华的外婆始终没有等到中间人传来消息。今年8月,小华的母亲将周某起诉至肃宁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小华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周某表示,事发时,他没有在现场。村里的狗都是散养的,咬伤小华的狗并不一定是他家的。小华的母亲索赔,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两名目睹了事发经过的孩子证明,当天他们路过周某家附近时,看到一条黑狗从周某家中跑出来将小华咬伤。

法院判决

养狗者赔钱

肃宁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事实经过。法官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为不能提供小华的母亲及小华在被狗咬伤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所以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肃宁法院认为,小华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受到损害时,小华有权要求周某赔偿。周某应依法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近日,肃宁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赔偿小华1600余元。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周某很快将赔偿款送到了小华母亲手中。

动物咬伤人 饲养人担责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学敏:动物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错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对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华正常行走,没有招逗周某饲养的狗,不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她被咬伤的责任应由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周某承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来源:沧州晚报 记者 唐慧 通讯员 刘建慈 冯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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