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版《鹿鼎記》開播,掀起了一波觀劇熱潮。

熟悉《鹿鼎記》的觀衆應該知道,《鹿鼎記》主要講述了出身市井的痞賴少年韋小寶,因機緣巧合闖入江湖和皇宮,憑藉超凡智慧周旋於武林門派和朝堂官場之間,一路向上攀升的故事。

作爲武俠大師金庸的封筆之作,《鹿鼎記》的主人公非常獨特,他沒有郭靖的義膽忠肝,沒有喬峯的蓋世武功,沒有令狐沖的江湖狹義,卻憑着古靈精怪、油嘴滑舌,一路平步青雲,擁有開掛人生。

韋小寶的聰明讓人啼笑皆非,他的桃花運更是無人能敵。當楊過和小龍女歷經諸多磨難才終成眷屬時,當令狐沖和任盈盈衝破門派偏見最終琴簫合奏時,當張無忌在“倚天四美”中猶豫不決最終承認只愛趙敏一個人時,韋小寶已經事業愛情雙豐收,娶到了七個如花似玉、各有特色的姑娘做老婆。

就連韋小寶自己也很是得意,對着七個夫人說:“皇上是洪福齊天,我韋小寶是豔福齊天”。

那麼,“豔福齊天”的韋小寶,是否構成重婚罪?

如果按照現在的婚姻法,答案毋庸置疑。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裏刑法規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確立夫妻關係是以男女雙方是否進行婚姻登記,是否取得結婚證爲條件,因此按照現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如果韋小寶與他其中一個“老婆”進行了婚姻登記而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構成重婚罪,反之如果韋小寶沒有與任何一人進行婚姻登記,此種情況下則不好認定韋小寶構成重婚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的規定,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可能有人會疑惑,影視劇中韋小寶生活的歷史背景是清代社會,古代男人三妻四妾不是很常見嗎?古代也有“重婚罪”?

恐怕韋小寶得意的太早了,按照大清律法,韋小寶也觸犯了“重婚罪”。

其實,自西周時起,直至清末修訂律法時止,兩千多年間,不論朝代更迭,中國社會大致沿用的婚姻締結原則之一基本都是:一夫一妻。而古代的“納妾制”則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補充形式。

它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歷程:從男權社會初期開始萌茅,到春秋戰國時期基本確立,在宋朝到明清時期迎來了發展的鼎盛階段,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而造成納妾制度沿襲千年的原因,想必大家也能想到,主要是因爲求子、縱慾、男權、封建思想等多種原因造成。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人可以納妾,但妻子只能有一個,用古裝劇常說的一句臺詞就是“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得僭越”,如果哪個男人有兩個妻或者以妾爲妻,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例如,《唐律疏議•戶婚律》“有妻更娶”條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通俗點說就是,唐律規定一夫只能娶一妻,若有妻子再娶就犯“重婚罪”,男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採取欺騙手段而犯重婚罪,罪加一等;女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處罰,但仍需離異。

再比如,《大清律•戶律•婚姻》“妻妾失序”條規定,“凡以妻爲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爲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

可以看出,在當時“妻”與“妾”在法律上是涇渭分明的,從法律上說,不可能出現“七個老婆”的婚姻關係。

可能又有人會說,既然古代男人可以納妾,那麼,韋小寶把第一個結婚的姑娘當“妻”,其他六個姑娘當“妾”不就行了嗎?

需要說的是,儘管在當時納妾是合法的,但並不意味着舊時的男人想納妾就能納妾,因爲納妾還有一定的法律條件 。

以明朝爲例,《大明律》明確規定,男子年滿四十無子者,可納妾。也就是說,男子年齡必須要滿四十歲,且沒有兒子纔可以納妾,否則就是違反大明律令,是要喫官司的。

再說韋小寶生活的清代社會,清代納妾沿用了前代舊例。關於納妾的定製:在清代,皇帝可冊封皇后1個,皇貴妃2個,妃4個,嬪6個,以下貴人、常在、答應無定數;貴族的法定妻妾數是,親王可以有親王福晉1個,側室側福晉4個,世子可以有世子福晉1個,側室側福晉3個,郡王可以有郡王福晉1個,側室側福晉3個。

至於一般的士庶階層,因爲古人認爲“不孝有三,無後爲大”,納妾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繁衍後代,因此清朝法律也規定男子四十無子准許納妾,該條規定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纔將此刪除。但韋小寶生活在康熙年間,因此還得接受“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的限制。

說到這裏,想必各位看官已經明白了。一句話,劇中的鹿鼎公很逍遙,但現實版韋小寶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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