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作出的裁定,10月13日,府谷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房地产公司”)特向榆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陕08执恢xx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其名下土地进行拍卖。

但令海富房地产公司想不到的是,榆林中院仍在10月26日10时至27日10时、11月20日10时至21日10时两次对其名下土地进行拍卖。

杨买如代理人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但榆林中院既没有裁定驳回海富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也没有停止对其名下土地的拍卖,两次拍卖行为明显是违反最高法规定。

不服裁定提出异议

据海富房地产公司作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显示,异议申请人不服榆林中院的(2020)陕08执恢xx号裁定书,特提出执行异议,避免执行回转的纠错行为发生。请求依法撤销(2020)陕08执恢xx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其名下土地的拍卖。

海富房地产公司表示,被异议人王某飞故意捏造与杨买如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榆林中院提出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期间,承办法官马某平为实现王某飞虚假诉讼非法占有目的,曲解王某飞与杨买如土地转让行为构成民间借贷,裁定驳回杨买如再审申请。

在此情况下,为避免自身损失或者国家损失,海富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停止处分申请人财产。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发现,榆林中院在10月26日10时至27日10时、11月20日10时至21日10时两次对海富房地产公司名下土地进行拍卖。

搜索阿里拍卖发现,拍卖标的位于榆林市府谷县新区阴塔村土地一宗(宗地编号:FG-12-09),所有权人为海富房地产公司,使用权面积为47186.67(70.78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

图为阿里拍卖相关信息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该宗土地第一次起拍价为13325.1844万元,第二次起拍价为11992.665924万元,保证金为10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截止目前,均流拍。

杨买如代理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不难发现,海富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在前,但榆林中院既没有裁定驳回海富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异议,也没有停止对其名下土地的拍卖,两次拍卖行为明显是违反最高法规定。

对此情况,11月23日下午,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多次致电榆林中院涉案执行法官李长文,均无人接听。

案件符合虚假诉讼条件

据此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陕西榆林:1.23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指涉嫌虚假诉讼》《府谷县一符合虚假诉讼条件案,再审遭榆林中院驳回后无奈申诉》报道:2018年7月30日,榆林中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买如清偿王某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23亿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020年4月20日,榆林中院作出(2020)陕08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债务因王某飞与杨买如购买土地,王某飞将其土地份额转让给杨买如产生,而该土地登记在海富房地产公司名下,也就是说,海富房地产公司是实际收益者。

裁定书显示,海富房地产公司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的股东是杨买如和其妻子,而杨买如又是该公司的法人,杨买如和海富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该公司实质系杨买如的个人融资企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追加海富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

此外,据榆林中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申8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榆林中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买如与被申请人王某飞之间借贷关系是由双方签订的转让被申请人王某飞的土地股权份额20%所形成的。关于原审送达程序的问题,原审是在由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村委会出具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是虛假诉讼、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杨买如的再审申请。

“土地转让纠纷与借贷纠纷无关联性,此案中借据虽然是杨买如写的,但并未收到相关款项。”杨买如代理人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从该案一审判决书、起诉书以及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起诉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判决实体内容为股权转让纠纷,恰好能够说明此案符合虚假诉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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